[HK]复宏汉霖(02696):持续关连交易重续国控经销合作及临时股东会通告

时间:2025年12月03日 22:35:44 中财网
原标题:复宏汉霖:持续关连交易重续国控经销合作及临时股东会通告
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下如對本通函任何方面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
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出售或轉讓名下所有上海復宏漢霖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應立即將本通函連同隨附之代表委任表格
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經手買賣或轉讓之銀行、股票經紀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
聲明,並表明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Henl 生 共和國註 股份代 持續 續國 時股 會及獨us B 技 成立的 :269 連交 經銷 會通 股東6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正假座中國上海市徐匯區宜州路188號B8幢10樓會議室舉
行臨時股東會之通告載於本通函第36頁至37頁。

董事會函件載於本通函第5頁至15頁,而本公司獨立董事委員會致獨立股東之推薦函件載於本通函第16頁。浤博資本致
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意見函件載於本通函第17頁至31頁。

隨附臨時股東會上所用代表委任表格。無論 閣下是否有意出席臨時股東會,務請按照隨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的指
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並盡快交回(就非上市股持有人而言)本公司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地址為中國上海市徐匯區宜州
路188號B8幢10樓)或(就H股持有人而言)本公司香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香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灣
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而該表格無論如何須不遲於臨時股東會指定舉行時間24小時前(即不遲於二零二
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正)或其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24小時前送達。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
格後,股東仍可依願親身出席臨時股東會或其任何續會,並在會上投票。

本通函連同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載於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站 ( 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網站 ( www.henlius.com )。

本通函所提述的日期及時間均為北京日期及時間。

頁次
釋義 ........................................................... 1董事會函件...................................................... 51. 言 .................................................. 52. 背景 .................................................. 63. 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 64. 香上市規則的涵義 ..................................... 125. 有關本公司及國藥控股的資料 ............................. 136. 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財務顧問............................ 137. 臨時股東會及代表委任安排 ............................... 138. 其他 .................................................. 149. 推薦意見 .............................................. 1510. 一般事項 .............................................. 15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 .............................................. 16浤博資本函件 .................................................... 17附錄一 一般資料 ................................................ 32臨時股東會通告 .................................................. 36在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公司章程」 指 本公司目前生效的組織章程細則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 指 上海復宏漢霖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中
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香聯交
所主板上市及買賣(股份代號:02696)
「關連人士」 指 具有香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控股股東」 指 具有香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臨時股東會」 指 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正假座中國上海市徐匯區宜州路188號
B8幢10樓會議室舉行的二零二五年第四次臨時股
東會(或其任何續會),以供獨立股東考慮及酌情
批准載於本通函第36頁至37頁之大會通告內所載
之決議案
「復星實業」 指 復星實業(香)有限公司,一間於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在香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並為復
星醫藥的全資附屬公司
「復星國際」 指 復星國際有限公司,於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四
日在香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
主板上市,並為本公司一名控股股東
「復星新藥」 指 上海復星新藥研究有限公司,一間於二零零八年
九月十二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並為復
星醫藥的全資附屬公司
「復星醫藥」 指 上海復星醫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及A股分別於
聯交所主板(股份代號:02196)及上海證券交易
所(證券代碼:600196)上市及買賣
「復星醫藥集團」 指 復星醫藥及其附屬公司,括本集團
「復星醫藥產業」 指 上海復星醫藥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一間於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
司,並為復星醫藥的全資附屬公司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 ?
「本集團產品」 指 本集團的產品(除漢利康及漢達遠之外),括? ?
漢曲優(注射用曲妥珠單抗)、漢斯狀(斯魯利
?
單抗注射液)、漢貝泰(貝伐珠單抗注射液)、漢
? ?
奈佳(馬來酸奈拉替尼片)、復妥寧(枸櫞酸伏
維西利膠囊)、HLX11(帕妥珠單抗)等,以及本
集團不時許可引進並經訂約方雙方協定的任何其
他產品
「H股」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普通股,
在香聯交所上市並以元認購及買賣
「香」 指 中國香特別行政區
「香上市規則」 指 香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
「香聯交所」或「聯交所」 指 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委員會」 指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本公司的獨立董事委員會
「獨立財務顧問」或 指 浤博資本有限公司,可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 「浤博資本」 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
見)受規管活動之持牌法團,就國控經銷框架協
議(2025重續)的條款及建議年度上限向獨立董事
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的獨立財務顧問
「獨立非執行董事」 指 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即蘇德揚先生、陳力元博士、宋瑞霖博士及Yihao Zhang先生
「獨立股東」 指 本公司股東(復星新藥、復星醫藥產業及復星實
業除外)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指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國」或「中國境內」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僅就本通函而言,不括中國香、澳門及台灣地區
「建議年度上限」 指 截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各年根據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本集團就銷
售本集團產品自國藥控股集團將收到的交易金額
的建議新年度上限
「人民幣」 指 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
「自有產品」 指 本集團根據國控經銷框架協議向國藥控股集團銷
? ?
售本集團的產品(除漢利康及漢達遠之外),
? ?
括漢曲優(注射用曲妥珠單抗)、漢貝泰(貝伐
?
珠單抗注射液)及漢斯狀(斯魯利單抗注射液)等
產品
「證券及期貨條例」 指 香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指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經不時修訂) 規則」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股份」 指 本公司股份
「國藥控股」 指 國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聯交所主板上市及買賣
(股份代號:01099)
「國控經銷框架協議」 指 本公司與國藥控股訂立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的經銷框架協議,內容有關本集團向國藥
控股集團銷售自有產品,並已進一步重續三年,
由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國控經銷框架協議 指 本公司與國藥控股訂立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2025重續)」 三日的經銷框架協議,內容有關本集團向國藥控
股集團銷售本集團產品
「國藥控股集團」 指 國藥控股及其附屬公司
「國藥產業投資」 指 國藥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一間於二零零八年六月五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的公司,並為國藥控股的控
股股東
「附屬公司」 指 具有香上市規則所賦予的涵義
「監事」 指 本公司監事
「非上市股」 指 本公司已發行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普
通股,以人民幣認購及入賬列作繳足
Shanghai Henlius Biotech, Inc.
上海復宏漢霖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696)
主席及非執行董事: 中國總辦事處及主要?業地點:
Wenjie ZHANG先生 中國
上海徐匯區
執行董事: 宜州路188號
朱俊博士(首席執行官) B8幢11樓
非執行董事: 中國註冊辦事處:
陳啟宇先生 中國
陳玉先生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
關曉暉女士 盛榮路367號
劉毅博士 1號樓9層901室
Xingli WANG博士
香主要?業地點:
獨立非執行董事: 香
蘇德揚先生 夏道16號
陳力元博士 遠東金融中心17樓
宋瑞霖博士
Yihao ZHANG先生
敬啟:
持續關連交易
重續國控經銷合作

臨時股東會通告
1. 言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及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的公告及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的通函,內容有關本通函旨在向 閣下提供(其中括):(i)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及其項下關連交易的資料;(ii)獨立董事委員會致獨立股東之推薦函件;(iii)獨立財務顧問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意見函件;及(iv)臨時股東會通告及香上市規則要求之其他資料。

2. 背景
本公司與國藥控股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訂立國控經銷框架協議,據此,本公司同意由國藥控股集團作為本集團部分產品的經銷商之一。根據香上市規則第14A章,國控經銷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國控經銷框架協議的初始期限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國控經銷框架協議已自動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由於國控經銷框架協議(經重續)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而本公司與國藥控股擬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後繼續訂立國控經銷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故訂約方已同意訂立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

3. 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
標的事項
根據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本公司同意不時向國藥控股集團銷售本集團產品。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進一步規定,有關本集團向國藥控股集團銷售本集團產品的所有交易須(i)於本集團的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進行,(ii)以公平磋商為基準,(iii)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及(iv)遵守(其中括)香上市規則及適用法律。

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將於(i)獲得獨立股東批准之日及就復星醫藥集團與國藥控股集團之間的交易(括其項下的年度上限)獲得復星醫藥獨立股東批准之日,或(ii)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以較晚為準)生效,並將於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的期限於此後可自動續期三年,惟須遵守香上市規則。

業務模式及付款條款
國藥控股集團將成為本集團產品的經銷商之一。根據該等經銷安排,國藥控股集團將向終端客戶(如醫院)出售本集團產品,並將不時自本集團採購本集團產品。本集團將在本集團產品交付予國藥控股集團後確認來自該等交易的收入。因此,本公司認為國藥控股集團與本集團將建立買方/賣方關係。

經考慮國藥控股集團經銷網絡的規模,並與國藥控股進行的討論,發票擬透過電匯結算,信貸期為45至60天,惟須遵守載於本集團與國藥控股集團之間不時訂立的個別協議中的條款。由於45至60天之信貸期與本集團授予其他獨立第三方經銷商之信貸期一致,且與其他在聯交所上市之中國生物製藥公司於年報及中期報告所披露之平均信貸期(通常介乎30日至90日)相符,董事認為,該等付款條款及信貸期範圍符合中國整體生物製藥行業的行業規範。

代價基準
本集團向國藥控股集團銷售本集團產品之定價政策與向獨立第三方銷售本集團產品之定價政策一致。本集團產品(括未來潛在許可引進的新產品)的銷售價格將由訂約方按公平市場基準經參考(i)國家醫保目錄及不時更新的監管要求(括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佈的《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4年)》以及《省級醫藥採購平台藥品掛網規則共識》)中相同通用名或治療領域的產品價格;及(ii)內部部門進行的市場調研分析(括對市場需求、預期市場份額等的分析)後釐定。

本集團將確保向經銷商所提供之本集團產品(括未來潛在許可引進的產品)的銷售價格符合相關監管要求及指引。預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4年)》及相關法規將不時更新,以納入新的藥品。

本集團與國藥控股集團及其他獨立第三方經銷商訂立的經銷協議均採用標準合同範本。本集團向國藥控股集團及獨立第三方提供的合約條款及銷售價格均將按上述基準釐定。於釐定市場價格時,本公司將獲得國藥控股集團及不少於兩名其他獨立第三方經銷商的費用報價,以確保向國藥控股集團提供的銷售價格將不優於本集團在相同條件下向其他獨立第三方提供的銷售價格。在極少數情況下,國藥控股集團屬某個省份的獨家經銷商,此時,商務部將通過本集團內部程序制度,就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該個別省份經銷協議啟動內部審批程序。商務部將提供其他獨立第三方經銷商在可比較條件下於其他省份的相關定價條款,以確認向該省份的國藥控股集團提供的銷售價格屬於在可比較條件下向其他省份的其他獨立第三方經銷商提供的價格範圍內。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將審閱並確認該等定價條款比較已充分提供。

過往金額及建議年度上限
截至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以及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根據國控經銷框架協議,本集團就銷售自有產品自國藥控股集團收到的過往金額以及相關使用率載列如下: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二三年 二零二四年 二零二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月三十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九個月
(經審核) (經審核) (未經審核)
年度上限(人民幣千元) 2,833,000 4,491,000 4,691,000
(截至
二零二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實際交易金額(人民幣千元) 1,916,811 2,040,813 1,692,859
(附註1) (附註2) (附註3及4)
使用率 67.7% 45.4% 48.1%
附註:
1. 由於本公司根據不同省份經?條件及需求,多元化其在當地的經銷渠道,以及加強與其他第三方經銷商的合作以努力減少對單一經銷商的集中依賴來降低集中風險,故於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在經?層面實際通過國藥控股集團出售的自有產品比例低於最初估計,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相關年度上限的使用率約為67.7%。

2.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過往年度上限的使用率主要由於(i)於年內在經?層面實際通過國藥控股集團經銷的自有產品比例基於上述原因而低於最初估計;及(ii)若干自有產品在中國境內獲取新適應症上市批准的時間有所調整。

3. 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過往年度上限的使用率主要由於(i)於年內在經?層面實際通過國藥控股集團經銷的自有產品比例基於上述原因而低於最初估計;及(ii)若干自有產品在中國境內獲取上市批准的時間有所調整。

4. 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的使用率乃按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自有產品的實際交易金額,除以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年度上限的九個月部分比例(即約人民幣3,518,250千元)計算,僅作說明用途。

截至二零二六年、二零二七年及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團根據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銷售本集團產品而將自國藥控股集團收到的最高年度交易金額將分別不超過人民幣3,870百萬元、人民幣3,901百萬元及人民幣4,453百萬元。

建議年度上限乃經參考(其中括)(i)本集團產品的預計市場需求;(ii)國藥控股經考慮其廣闊的網絡後釐定的相關本集團產品的銷量;(iii)相關本集團產品的潛在競爭格局;(iv)監管規定;及(v)本集團產品的可負擔性及可及性後釐定。建議年度上限通過本集團截至二零二六年、二零二七年及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預期錄得的本集團產品銷售額,乘以預期於相關年度通過國藥控股集團經銷的相關銷售比例得出。

尤其是,本公司於釐定截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各年的建議年度上限時已考慮下列因素:
(a) 就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而言,本公司已考慮(i)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通過國藥控股集團經銷的本集團產品的預計銷售比例;(ii)於二零二六年本集團產品銷量的估計增長,經考慮(其中括)本公司自主研發的已上市本集團產品的穩定需求;及(iii)預期若干本集團產品(例如HLX11(帕妥珠單抗)及本集團將予許可引進的其他潛在產品)將於二零二六年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

(b) 就截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而言,本公司預計,通過國藥控股集團經銷的本集團產品的銷售額將同比增長約0.8%,主要是由於(其中括)(i)截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通過國藥控?
股集團經銷的預計銷售佔比,(ii)預期漢斯狀新適應症於中國境內開始商?
業化,及(iii)預期HLX11(帕妥珠單抗)、復妥寧(枸櫞酸伏維西利膠囊)及其他產品的銷量增長。

(c) 就截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而言,本公司預計,通過國藥控股集團經銷的本集團產品的銷售額將同比增長約14.2%,此主要歸因於(其中括)(i)截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通過國藥控股集團經銷的預計銷售佔比,及(ii)本集團持續推動創新型產品的研發,且預期更多新的創新型產品將於二零二八年開始商業化銷售。

有關建議年度上限之基準的更多詳情,請參閱本通函浤博資本函件。

鑒於上述,董事會認為,建議年度上限乃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進行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的理由及裨益
國藥控股專注於經銷(其中括)醫藥及保健產品以及運?零售藥店。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將使本集團可繼續利用國藥控股擁有的經銷網絡,為本集團的產品提供一個可觸及廣泛潛在客戶的平台,繼而日後為本集團及其產品創造商業利益以及提升品牌知名度。因此,本公司認為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最佳利益。

儘管董事會知悉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的建議年度上限金額較大,最高佔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收入的77.79%,但其認為,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不會導致本公司對復星醫藥及/或國藥控股集團及/或彼等各自的聯繫人構成重大依賴,理由如下:
(a) 國藥控股集團為知名藥品、醫療器械和醫療保健產品龍頭經銷商和零售商。其藥品分銷業務持續鞏固領先地位,各省(市、區)終端網絡覆蓋70餘萬家。同時,本公司是一間領先的生物製藥公司,其願景為為全球病患提供質高價優的創新藥物。本集團與國藥控股集團之間的商業關係互惠互利,相輔相成。本集團與國藥控股集團已自二零二零年四月訂立國控經銷框架協議,並已建立長期業務關係。因此,本集團預期其與國藥控股集團的關係不會有任何重大變化;
(b) 截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與本公司該三個年度的總收入將按比例增長的預期相符。國藥控股集團及其他第三方經銷商對本集團的銷售收入貢獻亦將維持可觀,而本公司將繼續與最符合本集團業務發展需求的經銷商合作;及
(c) 建議年度上限為本集團與國藥控股集團之間根據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將予進行的潛在交易金額的最高限額,且其項下本集團的銷售義務為非獨家。因此,本集團並不受限於與獨立第三方訂立類似經銷協議,而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只是為本集團提供額外銷售渠道選擇。因此,與國藥控股集團業務關係的任何變動將不會對本公司的業務構成重大不利影。

內部控制機制
本集團已就進行關連交易制定其內部控制措施及程序,其中要求(其中括)所有關連交易必須按一般商業條款或對本集團而言更佳條款的方式進行,以確保載於上文「代價基準」的定價機制及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條款屬公平合理及不遜於本公司自獨立第三方所得之條款,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本集團已設立控制機制以區分知會及審閱持續關連交易之職責,詳情載列如下:(a) 本集團商務部每月監察及監督本集團與國藥控股集團之間訂立的個別協議,以確保該等協議遵守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的定價政策。

(b) 如有必要對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個別協議的條款(括但不限於因相關監管規定而調整經銷價格、新增經銷產品或納入新增經銷地區)作出任何修訂或調整,而有關修訂或調整符合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商務部將就此通過本集團的內部審批系統提交經銷協議批准申請,並將由(其中括)董事會秘書辦公室批准。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將在授出有關批准前審閱並確認建議修訂條款與向獨立第三方就類似產品及地點提供的經調整條款的一致性。

(c) 相關內部審核及控制部門每月監督及監察持續關連交易(括核實財務部所提供發票統計表中本集團產品的單價與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個別協議價格的一致性),以確保該等交易乃(i)根據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的定價政策;(ii)在本集團的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iii)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及(iv)根據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按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的條款訂立。

(d) 財務部每月向商務部及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匯報實際交易額。倘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的實際交易額預期超出建議年度上限(即相關年度上限已動用75%時),商務部將與財務部及董事會秘書辦公室聯繫啟動批准申請程序,以符合本集團內部控制政策以及香上市規則的所有適用要求。

此外,本公司將遵守香上市規則的所有相關要求,其中括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核數師對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實際執行情況進行年度審閱及/或確認。

4. 香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通函日期,復星醫藥(本公司的控股股東)直接持有國藥產業投資49%的權益,而國藥控股為國藥產業投資的附屬公司。因此,國藥控股作為本公司控股股東的聯繫人,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香上市規則第14A章,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截至二零二六年、二零二七年及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各年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擬進行交易的建議年度上限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出5%,故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香上市規則第14A章的申報、公告、年度審閱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5. 有關本公司及國藥控股的資料
本公司是一間中國領先的生物製藥公司,旨在為全球患提供質高價優的創新藥物。本公司H股已自二零一九年九月於聯交所主板上市。

國藥控股於二零零三年一月在中國成立,且其H股已自二零零九年九月於聯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號:01099)。國藥控股集團主要從事向醫院、其他分銷商、零售藥店及診所等客戶分銷醫藥製品,向客戶分銷醫療器械,經?醫藥連鎖店,及分銷實驗室用品、製造及分銷化學試劑、生產及銷售醫藥製品。

6. 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財務顧問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組成的獨立董事委員會已告成立,以就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是否屬公平合理、是否按一般或更佳商業條款訂立、是否於本集團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訂立及是否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以及如何於臨時股東會上就批准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的提呈決議案投票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浤博資本已獲委任為獨立財務顧問,以就此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出意見。

7. 臨時股東會及代表委任安排
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將於臨時股東會上由獨立股東審議並酌情批准,以投票方式表決。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除復星新藥、復星醫藥產業及復星實業外,該等公司為復星醫藥的附屬公司,並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合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約63.43%的權益,概無其他股東須於臨時股東會上就擬提呈的有關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的決議案放棄表決。

臨時股東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36頁至37頁(「臨時股東會通告」)。臨時股東會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正假座中國上海市徐匯區宜州路188號B8幢10樓會議室召開,以供獨立股東審議並酌情批准載於臨時股東會通告內的決議案。隨函附上臨時股東會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

有意委任代表出席臨時股東會並就臨時股東會通告所載決議案進行投票的股東,務請按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備的指示將其填妥且最遲須於臨時股東會指定舉行時間24小時前(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正)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24小時前送達。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東仍可親身出席臨時股東會,並於會上投票,在該情況下,委任代表的文書須視為已撤銷。

為確定有權出席臨時股東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名單,本公司將自2025年12月24日(星期三)至2025年12月31日(星期三)止期間(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在此期間本公司股份之過戶手續將不予辦理。於2025年12月31日(星期三)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將有權出席臨時股東會並於會上投票。為符合資格出席臨時股東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必須於2025年12月23日(星期二)下午4時30分前交回(就非上市股份持有人而言)本公司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地址為中國上海市徐匯區宜州路188號B8幢10樓)或(就H股持有人而言)本公司香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香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號舖)以作登記。

8. 其他
Wenjie Zhang先生、陳啟宇先生、陳玉先生、關曉暉女士、劉毅博士及Xingli Wang博士各自於復星國際及/或其附屬公司擔任不同職位,而彼等各自已就批准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董事會決議案放棄表決。除上述外,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深知、盡悉及確信,概無其他董事於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中擁有重大利益,亦無其他董事就批准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有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表決。

由於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國藥控股為復星醫藥的關聯方,故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復星醫藥的關聯交易。因此,根據復星醫藥的公司章程及中國適用法律法規,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及建議年度上限已經其董事會及股東批准。

9. 推薦意見
董事(不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彼等的建議載於本通函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認為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的條款及截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各年的建議年度上限乃公平合理,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乃按一般商業條款於本公司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因此,董事建議 閣下投票贊成擬於臨時股東會上提呈之決議案,藉以批准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及建議年度上限。

經考慮獨立財務顧問浤博資本的推薦建議,獨立董事委員會認為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及建議年度上限乃公平合理,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乃按一般商業條款於本公司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因此,獨立董事委員會建議獨立股東投票贊成擬於臨時股東會上提呈之決議案,藉以批准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及建議年度上限。

10. 一般事項
謹請 閣下垂注載於本通函第16頁之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以及本通函第17頁至31頁所載之浤博資本就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及建議年度上限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之推薦意見之函件,以及其在作出推薦意見時所考慮的主要因素及理由。

此致
列位股東 台照
代表董事會
上海復宏漢霖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Wenjie Zhang
謹啟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Shanghai Henlius Biotech, Inc.
上海復宏漢霖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696)
敬啟:
持續關連交易
重續國控經銷合作
吾等已獲委任為獨立董事委員會,以考慮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並就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之條款及建議年度上限是否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向 閣下提供意見。

吾等謹請 閣下垂注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之致股東通函(「通函」)第5頁至15頁所載的董事會函件,本函件構成通函一部分。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函件所用詞彙與通函所界定具有相同涵義。

浤博資本已獲委任為獨立財務顧問,就上述事宜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建議。吾等亦謹請 閣下垂注通函第17頁至31頁所載的浤博資本函件。

經考慮董事會函件所載的資料,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之條款及與之有關的獨立財務顧問意見,吾等認為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的條款及建議年度上限乃屬公平合理,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乃按一般商業條款於本公司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因此,吾等建議 閣下投票贊成將於臨時股東會上提呈之決議案以批准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及建議年度上限。

此致
列位獨立股東 台照
蘇德揚先生 陳力元博士 宋瑞霖博士 Yihao ZHANG先生
獨立非執行董事 獨立非執行董事 獨立非執行董事 獨立非執行董事
謹啟
以下為獨立財務顧問浤博資本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意見函件全文,乃為載入本通函而編製。

浤博資本有限公司
敬啟:
持續關連交易
重續國控經銷合作
言
茲提述吾等獲委任為獨立財務顧問,以就有關於截至二零二六年、二零二七年及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根據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銷售 貴集團產品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鑒於國控經銷框架協議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括其項下建議年度上限(「建議年度上限」)),現尋求獨立股東批准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的持續關連交易(「建議持續關連交易」)。建議持續關連交易之詳情載於 貴公司刊發予股東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的通函(「通函」)所載之「董事會函件」(「董事會函件」),本函件為通函的一部分。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函件所用詞彙與通函所界定具有相同涵義。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復星醫藥( 貴公司的控股股東)直接持有國藥產業投資49%的權益,而國藥控股為國藥產業投資的附屬公司。因此,國藥控股作為 貴公司控股股東的聯繫人,為 貴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香上市規則第14A章,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 貴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截至二零二六年、二零二七年及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各年建議年度上限之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出5%,故建議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香上市規則第14A章的申報、公告、年度審閱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即蘇德揚先生、陳力元博士、宋瑞霖博士及Yihao Zhang先生)組成的獨立董事委員會經已成立,以就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的條款(括建議年度上限)對獨立股東而言是否屬公平合理以及是否符合 貴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吾等(浤博資本)已獲委任,就此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吾等與 貴集團、國藥控股集團或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任何其他訂約方,或彼等各自的主要股東或關連人士(定義見香上市規則)並無任何可合理視為與吾等的獨立性相關的關係或利益。吾等已就以下各項擔任獨立董事委員會以及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獨立財務顧問:(i)有關以吸收合併 貴公司之方式由復星新藥對 貴公司私有化之建議,有關詳情載於 貴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之通函內;及(ii)有關截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三個年度合作協議的持續關連交易,有關詳情載於 貴公司日期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五日之通函內。除上文所披露外,於過往兩年, 貴集團與吾等概無任何委聘協議。

除就本次委任吾等為獨立財務顧問而向吾等支付或應付之一般專業費用外,並無存在安排以使吾等可從 貴集團、國藥控股集團或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任何其他訂約方、或彼等各自的主要股東或關連人士(定義見香上市規則)收取任何費用或利益。因此,吾等符合資格就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提供獨立意見。

吾等意見之基準
於達致吾等的意見及建議時,吾等倚賴(i)通函所載或提述的資料及事實;(ii) 貴集團及其顧問所提供之資料;(iii)董事及 貴集團管理層所表達之意見及陳述;及(iv)吾等就相關公開資料之審閱。吾等已假設吾等獲提供之一切資料、向吾等所表達或通函所載或提述之聲明及意見,於編製之時在各方面均屬真實、準確及完整,並可加以依賴。吾等亦假設通函所載之所有聲明及作出或提述之陳述,於作出時及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均為真實,且董事及 貴集團管理層之信念、意見及意向的所有該等聲明及通函所載或提述之該等聲明乃經審慎適當查詢後合理作出。吾等並無理由懷疑董事與 貴集團之管理層向吾等提供之資料及聲明之真實性、準確性及完整性。

吾等亦已向董事尋求並獲確認通函所提供及提述的資料並無隱瞞或遺漏重大事實,且董事及 貴集團管理層向吾等提供的一切資料或聲明於作出時及直至通函日期在各方面均為真實、準確、完整及無誤導成份。

吾等認為,吾等已審閱目前可供查閱的充足資料,以達致知情意見,並為吾等依賴通函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提供合理依據,從而為吾等的推薦建議提供合理基礎。然而,吾等並無對董事及 貴集團管理層提供的資料、作出的聲明或表達的意見進行獨立核證,亦無對 貴集團或其各自的任何主要股東、附屬公司或聯繫人的業務、事務、?運、財務狀況或未來前景進行任何形式的深入調查。

所考慮之主要因素及理由
於就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的條款(括建議年度上限)達致吾等之推薦建議時,吾等已考慮以下主要因素及理由:
1. 建議持續關連交易之背景及理由
(a) 貴集團
貴公司主要從事(i)單克隆抗體(mAb)藥物的研發、生產、銷售及提供相關技術服務(人類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的開發和應用除外)及(ii)轉讓自有技術及提供相關技術諮詢服務。

誠如 貴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中期報告(「二零二五年中期報告」)所披露, 貴集團的七款產品(27項適應症)已成功在中國境內獲批上市,其中? ?
括 貴集團產品中的五款產品(即漢曲優(注射用曲妥珠單抗,HLX02)、漢貝泰(貝? ?
伐珠單抗注射液,HLX04)、漢斯狀(斯魯利單抗注射液,HLX10)、漢奈佳(馬來酸?
奈拉替尼片)及復妥寧(枸櫞酸伏維西利膠囊)),該等產品獲 貴集團授權由國藥控?
股根據國控經銷框架協議分銷及銷售。於二零二四年八月, 貴公司引進漢奈佳,可?
與漢曲優實現序貫治療,有望進一步降低HER2陽性早期乳腺癌患術後5年和10年?
復發風險。誠如 貴集團管理層告知,漢奈佳已完成中國境內所有省份的招標掛網和醫保准入。

除上述產品外,誠如二零二五年中期報告所披露, 貴集團在研管線共計約50個分子和10餘個研發平台,覆蓋單抗、多抗、抗體偶聯藥物(ADC)、融合蛋白、小分子藥物等豐富的藥物形式。其中,若干產品已於過往年度取得重大發展,括(其中括)(i)二零二四年十二月,HLX11(帕妥珠單抗)的上市註冊申請(NDA)獲國家藥監局受理;(ii)HLX22(重組人源化抗HER2單克隆抗體注射液)聯合曲妥珠單抗和化療對比曲妥珠單抗和化療聯合或不聯合帕博利珠單抗一線治療HER2陽性局部晚期或轉移性胃食管交界部和胃癌的國際多中心3期臨床研究目前正在中國境內、美國、日本及其他國家/地區同步開展;及(iii) 貴集團近年許可引進的產品。所有該等產品預期將於未來數年實現商業化,因此預計將納入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

誠如二零二五年中期報告所披露,於二零二五年, 貴集團「出海」篇章成果斐?
然。漢斯狀聯合化療用於廣泛期小細胞肺癌(ES-SCLC)成人患的一線治療於二零二五年二月於歐盟(「歐盟」)獲批上市,成為 貴集團第二款於歐盟獲批上市的產品,亦印證了國際主流市場對 貴集團創新產品的充分認可。於二零二五年八月及九月,HLX14(地舒單抗)兩個產品分別於美國及歐盟各獲得批准(美國及歐洲商品名:? ?
BILDYOS以及BILPREVDA),獲批適應症覆蓋原研產品於當地已獲批的所有適應症。此外,於二零二五年, 貴集團亦與國際知名企業訂立多項協議,並持續推進存量海外合作的商業化落地,以加速其產品於國際市場的商業化。

(b) 國藥控股
國藥控股專注於經銷(其中括)醫藥及保健產品以及運?零售藥店。國藥控股利用其在全國範圍內的經銷及交付網路,為國內外藥品、醫療器械及用品以及其他保健產品的製造商及供應商,以及括醫院、其他經銷商、零售藥店及基層衛生服務機構在內的下游客戶提供全面的經銷、物流及其他增值服務。

(c) 背景及理由
於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四日,為規管 貴集團與國藥控股集團之間經銷自有產品的合作直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貴集團與國藥控股訂立國控經銷框架協議。

根據國控經銷框架協議, 貴公司已同意國藥控股集團將成為集團若干產品的經銷商之一。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初始期限屆滿後,國控經銷框架協議自動續期三年,自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有關該續期的詳情已於 貴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一日的通函中披露,並已於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召開的臨時股東會以批准該續期。

國控經銷框架協議的現有期限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鑒於 貴集團產品(括臨床階段產品)的持續開發及其未來數年的預計商業化,董事認為訂立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將繼續促進國藥控股集團在 貴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經銷 貴集團產品。因此,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貴集團與國藥控股集團訂立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以規管 貴集團產品經銷合作,該協議將於(i)獲得獨立股東批准之日及就復星醫藥集團與國藥控股集團之間的交易(括其項下的年度上限)獲得復星醫藥獨立股東批准之日,或(ii)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以較晚為準)生效,並將於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的期限於此後可自動續期三年,惟須遵守香上市規則。

經考慮(i) 貴公司自行開發並已獲批上市的 貴集團產品的預計銷售金額將不斷增長;(ii) 貴集團預期未來將許可引進其他產品,此乃由近期與合作夥伴的許可引進合作不斷增加所證明;及(iii)國藥控股擁有的廣泛的經銷網絡( 貴集團可用於日後擴寬其潛在客戶群,繼而創造商業價值及提高 貴集團及其產品的品牌知名度),吾等同意董事的觀點,即透過國藥控股經銷 貴集團產品, 貴集團可受惠於並可利用國藥控股現成及廣泛的銷售及經銷網絡,得以深入滲透中國境內市場。

2. 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的主要條款
(a) 標的事項
根據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 貴公司同意不時向國藥控股集團銷售 貴集團產品。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進一步規定,有關 貴集團向國藥控股集團銷售 貴集團產品的所有交易須(i)於 貴集團的日常及一般業務過程中進行,(ii)以公平磋商為基準,(iii)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及(iv)遵守(其中括)香上市規則及適用法律。

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將於(i)獲得獨立股東批准之日及就復星醫藥集團與國藥控股集團之間的交易(括其項下的年度上限)獲得復星醫藥獨立股東批准之日,或(ii)二零二六年一月一日(以較晚為準)生效,並將於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的期限於此後可自動續期三年,惟須遵守香上市規則。

(b) 定價基準
貴集團產品的銷售價格將由訂約方按公平市場基準經參考(i)國家醫保目錄及不時更新的監管要求(括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佈的《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4年)》以及《省級醫藥採購平台藥品掛網規則共識》等)中相同通用名或治療領域的產品價格;及(ii)內部部門的市場調研分析後釐定。 貴集團向國藥控股集團所報銷售價格將不優於同等條件下 貴集團向獨立第三方所報銷售價格。

付款擬透過電匯結算,信貸期為45至60天,惟須遵守載於 貴集團與國藥控股集團之間不時訂立的個別協議中的條款。

就定價基準而言,吾等已審閱中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24年)》及《省級醫藥採購平台藥品掛網規則共識》,並注意到其中所列藥品的定價應當參考中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計劃項下所報的相應國家藥品(括 貴集團所擁有的創新藥物)的支付標準。

(c) 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之條款與獨立第三方之條款的比較吾等已與 貴集團管理層討論,且審核國藥控股經銷自有產品的協議樣本及銷售發票,並將該等協議樣本及銷售發票與獨立第三方的類似經銷協議對比。吾等在挑選協議樣本及銷售發票以供審閱時,已根據銷售金額挑選了 貴集團與國藥控股集團於二零二三年至二零二四年各年度以及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前十大交易,並將其主要條款(例如經銷價格的定價條款及付款條款)與相關期間在相同月份及省份就相同產品與獨立第三方訂立的36宗交易進行比較。經考慮(i)上述樣本所涵蓋產品的相似性;(ii)樣本協議及銷售發票於國控經銷框架協議期間生效;(iii)合共64份樣本協議及銷售發票已獲挑選、取得及審閱;吾等認為,吾等已審閱的上述樣本屬充分、公平及具代表性。

根據吾等對協議樣本以及相關銷售發票及銀行收據的審閱,吾等注意到:(a) 貴集團釐定的單位售價對國藥控股集團而言不優於 貴集團與獨立第三方之間就相同產品釐定的單位售價;(b) 貴集團與國藥控股集團之間所進行交易的付款條款(即銷售發票透過電匯結算,信貸期為45至60天)與 貴集團與獨立第三方之間所進行的類似交易一致。因此,吾等注意到,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擬進行交易的條款與 貴集團與獨立第三方進行類似交易的條款相同或不會對國藥控股集團更優惠。

3. 建議年度上限之評估
(a) 過往數字之審核
下表載列 貴集團於截至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以及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根據國控經銷框架協議就銷售自有產品自國藥控股集團收到之過往交易金額: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二三年
二零二四年 二零二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月三十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九個月
(經審核) (經審核) (未經審核)
年度上限(人民幣千元) 2,833,000 4,491,000 4,691,000
(截至二零二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人民幣千元) 1,916,811 2,040,813 1,692,859
所產生的實際金額
附註1
使用率 67.7% 45.4% 48.1%
附註1: 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的使用率乃按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實際交易金額,除以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按九個月部分比例計算。

如上表所示,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的年度上限獲適度利用,這主要歸因於(i)截至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透過國藥控股集團經銷的實際銷售比例低於預期;及(ii)若干自有產品新適應症獲上市批准的時間有所調整以及 貴集團若干自有產品在中國境內獲取上市批准的時間有所調整。

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年度上限使用率約為48.1%,乃根據截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止九個月的實際交易金額除以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按九個月部分比例計算,與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的使用率大致相符。

(b) 建議年度上限之評估
根據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建議於截至二零二六年、二零二七年及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國藥控股集團經銷 貴集團產品的年度上限預期不超過下列:
截至 截至 截至
二零二六年 二零二七年 二零二八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建議年度上限(人民幣千元) 3,870,000 3,901,000 4,453,000
在評估建議年度上限的合理性時,吾等已與 貴公司討論向國藥控股集團銷售 貴集團產品的相關預測所依據的基礎及假設。在釐定截至二零二六年、二零二七年及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時,董事已參考(其中括)(i) 貴集團產品的預期市場需求;(ii)國藥控股經考慮其廣闊的網絡後釐定的相關 貴集團產品的銷量;(iii)相關 貴集團產品的潛在競爭格局;(iv)監管規定;及(v) 貴集團產品的可負擔性及可及性。建議年度上限通過 貴集團截至二零二六年、二零二七年及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預期錄得的 貴集團產品銷售額,乘以預期於相關年度通過國藥控股集團經銷的相關銷售比例得出。

吾等已獲提供由 貴集團管理層編製的國藥控股集團預計銷售 貴集團產品金額的預測,以供釐定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截至二零二六年、二零二七年及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根據吾等的審核及與 貴集團管理層的討論,有關預計銷售金額主要經考慮預期由 貴集團於截至二零二六年、二零二七年及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銷售的相關 貴集團產品的銷售金額以及根據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國藥控股集團於各年度經銷的預計銷售比例而釐定。

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之建議年度上限?
漢曲優 (HLX02)之預計銷售額
?
作為 貴集團第一個採用自?團隊進行商業化推廣的產品,漢曲優自二零二一年以來一直為 貴集團錄得最高銷售金額的產品。誠如 貴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二零二四年年報」)所披露, 貴集團於二零二四年錄得漢?
曲優收入約人民幣2,692.4百萬元,較二零二三年之相關收入約人民幣2,644.4百萬元保持相對穩定。根據吾等對二零二五年中期報告的審閱, 貴集團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六? ?
月三十日止六個月錄得漢曲優收入約人民幣1,407.4百萬元,約相當於漢曲優於二零?
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的收入的一半。基於上述,吾等注意到漢曲優於相關年度/期間貢獻 貴集團產品約一半銷售總收入。

?
誠如 貴集團管理層所告知,隨著 貴集團自二零二零年商業化漢曲優以來,過去數年持續努力擴大其銷售,及鑒於 貴集團其他產品的上市, 貴集團預期漢曲?
優的銷售額將於未來數年達到穩定階段,且保守估計可能會於往後年度出現波動。因?
此,於達致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漢曲優預計銷售額時, 貴公司經參考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及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 ?
年度漢曲優的過往銷售金額,以預計截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漢曲優估計銷售金額的建議年度上限。

?
於估計漢曲優截至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預計銷售金額時,鑒於?
預期漢斯狀的銷量將會增加(將令其預計銷售額較二零二六年有所增加(增長率基準?
請參閱下文分節)), 貴公司預計漢曲優的預計銷售佔比將較二零二六年作出相應調整,此乃保守估計。

?
經考慮(i)漢曲優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收入約人民幣1,407.4?
百萬元,且與漢曲優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的過往銷售金額?
大致相符;及(ii)漢斯狀自二零二二年於中國境內商業化銷售後銷售額不斷增加,以及 貴集團其他產品(如HLX11(帕妥珠單抗))預期將於未來數年商業化,此將提?
升 貴集團的收入基礎及令其產品組合多元化,導致漢曲優佔 貴集團截至二零二七?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產品銷售總收入比例可能有所調整,吾等認為漢曲優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的預計可予接受。

?
漢斯狀 (HLX10)之預計銷售金額
?
作為 貴集團第一款自主研發並獲批上市的生物創新藥,漢斯狀於二零二二年?
開始在中國境內商業化。吾等注意到漢斯狀的收入自二零二三年開始大幅增長。

誠如 貴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報及二零二四年年報所披?
露, 貴集團於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錄得漢斯狀的收入分別約人民幣1,119.8百萬元及約人民幣1,308.9百萬元。根據吾等與 貴集團管理層的討論,吾等獲悉收入穩定增長主要歸因於(i)其為全球首個獲批用於一線治療廣泛期小細胞肺癌(ES-SCLC)的?
靶向PD-1的單抗產品;及(ii)預期近年漢斯狀多種適應症的上市註冊申請將於全球獲批,從而帶動銷售額增長。

?
有鑒於此,於達致漢斯狀於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
個年度的預計銷售金額, 貴公司亦考慮(i)漢斯狀於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歷史銷售額增長率(約為16.9%);(ii)繼二零二三年的首年全年商業化後,預? ?
期漢斯狀的新增適應症獲批後將在中國境內商業化並將大幅增加漢斯狀未來銷量;?
及(iii)預期未來數年漢斯狀的市場需求將不斷增長。

?
吾等獲告知,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創新產品(括漢斯狀及其他用於多種適應症產品,例如胃癌(GC)、乳腺癌(BC)、小細胞肺癌(SCLC)等)的臨床?
試驗進展獲得進一步推進。於二零二五年一月,漢斯狀或安慰劑分別聯合化療同步放療用於治療局限期小細胞肺癌(LS-SCLC)的國際多中心3期臨床研究完成所有受試招?
募入組。截至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漢斯狀聯合化療用於胃癌新輔助/輔助治療的3期臨床研究在計劃的期中分析中,經獨立數據監查委員會評估達到了無事件生存期(EFS)的?
主要研究終點,可支持提前申報上市。所有該等進展均為漢斯狀未來在中國境內新適應症的商業化提供了參考。

根據Grand View Research, Inc.(一家總部設於印度及美國的市場研究及諮詢公司,其數據庫載有全球25個主要國家46個行業的數千項統計數據及深度分析)的資料,全球非小細胞肺癌治療市場規模於二零二四年估計約為214.5億美元,預計到二零三零年將達到438.9億美元,自二零二五年至二零三零年之複合年增長率約為12.71%。

? ?
鑒於漢斯狀預計市場需求的增長,吾等相信漢斯狀未來預計銷量之增長乃屬合理。

?
經考慮(i)誠如上文所述,漢斯狀於臨床試驗方面取得的進展,證明其新適應症?
預計將於未來數年商業化;(ii)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漢斯狀的收入?
佔 貴集團總收入約四分之一;及(iii)根據獨立市場研究報告,漢斯狀的預計市場需?
求將不斷增長,吾等認為漢斯狀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的預計可予接受。

其他 貴集團產品之估計銷售金額
基於吾等對 貴公司提供銷售預測進行審閱,於預計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時,吾等注意到 貴公司亦考慮其? ?
他 貴集團產品(括漢貝泰 (HLX04)、漢奈佳(馬來酸奈拉替尼片)、HLX11(帕妥?
珠單抗)、復妥寧(枸櫞酸伏維西利膠囊)及其他產品)之預計銷售金額。該等產品佔? ?
建議年度上限(除漢曲優 (HLX02)及漢斯狀 (HLX10)外)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餘下部分之預計銷售金額的大部分。於該等產品中, 貴集團預期HLX11(帕妥珠單抗)將於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開始商業化。

經考慮(i) HLX11(帕妥珠單抗)的上市註冊申請已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獲國家藥監局受理,吾等合理相信HLX11(帕妥珠單抗)預期於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開始商?
業化乃屬合理;(ii)自二零二四年八月許可引進漢奈佳以來預期其銷售額將會不斷增加,並於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錄得銷售收入約人民幣96.8百萬元;及(iii)預期未來將不斷許可引進新產品並予商業化,此乃由於 貴集團不斷加大銷售力度以多元化及擴展產品種類,吾等同意 貴集團管理層就 貴集團上述產品於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之建議年度上限的預計,以得出相關年度之建議年度上限。

通過國藥控股集團經銷的預計銷售比例
經考慮(i)將由國藥控股集團銷售的 貴集團自有產品的歷史銷售比例(約佔 貴集團總銷售的一半);及(ii)國藥控股集團是中國境內領先的藥品分銷商和零售商,擁有業內關鍵的銷售網絡和資源;吾等認為 貴公司預期將由國藥控股集團經銷的估計銷售比例屬合理。

總體評價
?
經考慮(i)漢曲優的估計穩定銷售收入(基於吾等對其過往銷售收入之審閱);(ii)?
漢斯狀的可預見銷量增加(基於吾等對 貴公司之銷售力度以及吾等之獨立研究);? ?
(iii)漢曲優及漢斯狀的建議年度上限估計已佔建議年度上限之大部分(基於吾等對 貴公司提供之銷售預測進行審閱);(iv) 貴集團若干產品預期於二零二六年開始商業化以及 貴集團其他潛在許可引進產品(基於吾等對 貴公司有關該等產品之開發及?銷計劃之了解);及(v)國藥控股集團於中國境內領先之經銷及零售能力,吾等認為截至二零二六年及二零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乃鑒於上述因素屬合理。

截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議年度上限
在計算截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時, 貴公司預計估計銷售金額將同比增長約14.2%。

貴公司將截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增加主要歸因於?
漢斯狀銷售額的預計增長、預期更多創新產品的商業化以及預期於二零二八年推出銷? ?
售的潛在許可引進產品,同時假設 貴集團產品(漢曲優及漢貝泰)的預計銷售總額以及國藥控股集團所經銷的預計銷售比例保持總體穩定。

吾等獲 貴集團管理層進一步知會,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之其他 貴集團產品可能括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NMPA)藥品審評中心已受理其上市註冊申請(NDA)或目前正進行臨床試驗之產品,假設該等產品將分別於二零二七年及二零二八年達致商業化階段。在此背景下, 貴公司亦計及此因素以預測截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議年度上限,以配合該等創新產品於二零二八年之預期商業化計劃。連同預計於未來數年不斷許可引進的其他 貴集團產品,以配合 貴集團近年來的整體戰略方向,吾等認為截至二零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建議年度上限的預計可予接受。

一般而言,吾等認為,以能夠配合 貴集團業務潛在增長的方式釐定建議年度上限,乃符合 貴集團及股東的利益。鑒於建議持續關連交易須按香上市規則的規定由 貴公司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核數師進行年度審核(如下所述),則倘建議年度上限切合未來業務增長, 貴集團在開展其業務時將擁有理想的靈活性。在評估建議年度上限是否合理時,吾等已與 貴集團管理層討論本節上文所述的考慮因素。吾等認為 貴公司在釐定建議年度上限時採用上述因素屬合理。

4. 貴集團之內部控制程序及企業管治
為確保 貴公司遵守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的定價政策並保障股東利益, 貴公司採用一系列的內部控制程序及企業管治措施。該等內部控制程序乃由 貴公司相關業務部門、相關內部審核及控制部門、獨立非執行董事及 貴公司外聘核數師實行並監察:
i. 貴集團商務部每月監察 貴集團與國藥控股集團之間訂立的關連交易,以確保該等交易遵守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的定價政策及其他條款;
ii. 如有必要對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個別協議的條款作出任何修訂或調整(括但不限於因相關監管規定而調整經銷價格、增加經銷的新產品或納入新的經銷地區),在有關修訂或調整符合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的前提下,商務部將透過 貴集團的內部程序系統提交批准申請程序,並將由(其中括)董事會秘書辦公室批准。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將審閱及確認建議條款修訂與提供予獨立第三方的同類產品及地區的經調整條款一致後,方會授出有關批准;
iii. 貴公司相關內部審核及控制部門每月監督及監察 貴公司持續關連交易(括核實財務部提供的發票金額上 貴集團產品單位價格是否與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的個別協議的價格一致),以確保該等交易乃(a)根據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的定價政策;(b)在 貴集團的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c)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及(d)根據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按公平合理及符合 貴公司及股東整體利益的條款訂立;及
iv. 財務部每月向商務部及董事會辦公室匯報實際交易額。倘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的實際交易額預期超出建議年度上限(即已動用相關年度上限的75%時),商務部將與財務部及董事會秘書辦公室聯繫啟動批准申請程序,以符合 貴集團內部控制政策以及香上市規則的所有適用要求。

於評估上述內部控制措施是否已妥善制定並有效實施時,吾等取得及審閱有關擬進行的83、84及66宗交易的批准的內部系統文件,括 貴集團與國藥控股集團就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兩個年度各年及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所訂立的國控經銷框架協議,並注意到其中擬進行的交易已獲妥善授權及監察。

吾等亦已取得及審閱 貴集團財務部門就國控經銷框架協議所編製的10份月度交易報告樣本,並注意到實際交易金額已妥善記錄及按月監察,以確保建議年度上限並無超逾。此外,誠如「2. 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的主要條款」一節所討論,吾等注意到 貴集團設定的單位售價於二零二三年一月至二零二五年六月期間就國藥控股集團而言不優於 貴集團與獨立第三方就相同產品所設定的單位售價。因此,吾等認為 貴集團為監察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擬進行交易而採納的上述內部控制措施已獲有效實施。

經考慮上述各項,尤其是(i)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的定價政策已遵照 貴集團的內部控制程序執行;(ii)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的交易獲持續監察;及(iii)上市規則對 貴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及核數師持續審閱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交易條款及其項下建議年度上限的規定,吾等認同董事的觀點,即已設立適當及充足的內部控制程序,以確保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將受到適當監察,從而有助於保障獨立股東的利益。

意見及推薦建議
經考慮上述主要因素及理由後,吾等認為建議持續關連交易乃按一般商業條款且在 貴集團的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並符合 貴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吾等亦認為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的條款(括建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因此,吾等建議獨立董事委員會推薦,且吾等本身亦推薦獨立股東投票贊成擬於臨時股東會上提呈的普通決議案,以批准建議持續關連交易(括建議年度上限)。

此致
上海復宏漢霖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上海
徐匯區
宜州路188號
B8棟11層
列位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 台照
代表
浤博資本有限公司
董事總經理
梁浩銘
謹啟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梁浩銘先生為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登記之持牌人士及浤博資本之負責人員,可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項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彼於企業融資行業擁有逾10年經驗。

1. 責任聲明
本通函(董事願共同及個別對此承擔全部責任)載有遵照香上市規則的規定而提供有關本公司的資料詳情。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彼等所深知及確信,本通函所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準確完整,且無誤導或欺詐成份,且本通函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致本通函所載任何聲明或其內容有所誤導。

2. 董事、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於股份、相關股份及債權證中擁有的權益及淡倉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本公司董事/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概無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的股份、相關股份及債權證中擁有淡倉。

本公司董事、監事及最高行政人員在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的股份、相關股份及債權證中擁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登記於本公司須存置的登記冊的權益或好倉,或根據香上市規則附錄C3所載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則」)須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的權益或好倉如下:
於本公司股份的權益
於相關
類別股份 於總股份
的概約 的概約
姓名 權益性質及身份 類別 股份數目 百分比 百分比
(1)
朱俊 於受控制實體的權益 H股 50,000 0.03% 0.01%
實益擁有人 H股 750,000 0.46% 0.14%
實益擁有人 購股權 750,000 0.46% 0.14%
蘇德揚 實益擁有人 H股 5,000 0.00% 0.00%
陳力元 實益擁有人 H股 5,000 0.00% 0.00%
宋瑞霖 實益擁有人 H股 5,000 0.00% 0.00%
Yihao Zhang 實益擁有人 H股 5,000 0.00% 0.00%
於本公司相聯法團股份的權益
於相關
類別股份
的概約
姓名 相聯法團名稱 股份數目 類別 權益性質及身份 百分比
Wenjie Zhang 復星國際 200,000 購股權 實益擁有人 0.00%
復星醫藥 49,000 A股 實益擁有人 0.00%
復星醫藥 114,400 H股 實益擁有人 0.02%
陳啟宇 復星國際 19,730,400 普通股 實益擁有人 0.24%
復星國際 19,600,000 購股權 實益擁有人 0.24%
復星醫藥 114,075 A股 實益擁有人 0.01%
陳玉 復星醫藥 973,500 H股 實益擁有人 0.18%
復星醫藥 542,600 A股 實益擁有人 0.03%
復星國際 140,000 普通股 實益擁有人 0.00%
復星國際 1,800,000 購股權 實益擁有人 0.02%
關曉暉 復星國際 200,000 普通股 實益擁有人 0.00%
復星國際 1,400,000 購股權 實益擁有人 0.02%
復星醫藥 561,943 A股 實益擁有人 0.03%
復星醫藥 711,500 H股 實益擁有人 0.13%
劉毅 復星醫藥 342,344 A股 實益擁有人 0.02%
復星醫藥 782,800 H股 實益擁有人 0.14%
復銳醫療科技
有限公司 195,000 普通股 實益擁有人 0.04%
Xingli Wang 復星醫藥 245,200 A股 實益擁有人 0.01%
復星醫藥 572,100 H股 實益擁有人 0.10%
馮蓉麗 復星醫藥 214,355 A股 實益擁有人 0.01%
復星醫藥 381,400 H股 實益擁有人 0.07%
孔德力 復星醫藥 21,800 A股 實益擁有人 0.00%
復星醫藥 50,900 H股 實益擁有人 0.01%
附註:
(1)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朱俊博士全資擁有Dr. JZ Limited。朱俊博士被視為於Dr. JZ Limited擁有權益的H股中擁有權益。

除上文所披露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本公司董事、監事或最高行政人員或彼等各自的緊密聯繫人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聯法團的任何股份、相關股份或債權證中擁有任何記錄於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52條須存置的登記冊內或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7及8分部或標準守則須另行知會本公司及聯交所的權益或淡倉/好倉。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據董事所知:
(a) Wenjie Zhang先生、陳啟宇先生、陳玉先生、關曉暉女士、劉毅博士及Xingli Wang博士分別在復星國際及/或其附屬公司擔任若干職位,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該等公司各自間接擁有股份總數的63.43%,並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2部及第3部的規定被視為於該等股份中擁有權益;及(b) 除上文所披露外,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董事及監事擔任另一家公司的董事或僱員,而該公司在發行人的股份及相關股份中擁有權益或淡倉,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第2部及第3部的規定,該權益或淡倉將披露予發行人。

3. 董事的服務合約
概無董事及監事訂有本公司於一年內不支付賠償(法定賠償除外)而不可終止之未屆滿服務合約。

4. 於資產、重大合約或安排中的權益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董事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仍生效,且對本集團整體業務有重大影的任何合約或安排中,擁有重大權益。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刊發經審核財務報表的日期),概無董事或監事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所購入、出售或租賃或擬購入、出售或租賃的任何資產中擁有任何直接或間接權益。

5. 競爭性權益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董事或監事及其各自的緊密聯繫人於與本集團的業務直接或間接競爭或可能競爭的任何業務(除本集團業務外)中擁有權益。

6. 重大不利變動
董事並不知悉本集團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刊發經審核財務報表的日期)以來之財務狀況或貿易前景的任何重大不利變動。

7. 專家資格及同意書
以下為本通函載有其意見或建議之專業顧問之資格:
名稱 資格
浤博資本有限公司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
浤博資本已就刊發本通函發出同意書,表示同意按本通函之形式及涵義,於本通函轉載其函件及/或意見及/或引述其名稱,且迄今並無撤回其同意書。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i)浤博資本並無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刊發經審核財務報表的日期)以來所收購或出售或租用,或擬收購或出售或租用之任何資產中擁有任何直接或間接權益;及(ii)浤博資本亦並無擁有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之任何股權或可認購或提名他人認購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證券之權利(不論是否可依法強制執行)。

8. 其他事項
本通函備有中英文版本,如有歧義,概以英文本為準。

9. 展示文件
以下文件副本將自本通函日期至及括臨時股東會當日刊載於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站 ( 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網站 ( www.henlius.com ):(a) 致獨立股東之獨立董事委員會函件,其全文載於本通函第16頁;(b) 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浤博資本函件,其全文載於本通函第17頁至31頁;
(c) 本附錄第7段所述之獨立財務顧問書面同意書;
(d) 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及
Shanghai Henlius Biotech, Inc.
上海復宏漢霖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696)
臨時股東會通告
茲通告上海復宏漢霖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三)上午九時正假座中國上海市徐匯區宜州路188號B8幢10樓會議室舉行臨時股東會(「臨時股東會」),以考慮及酌情通過下列決議案:普通決議案
1. 考慮並酌情批准本公司與國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訂立的經銷框架協議(「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以及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的通函所載的相關年度上限;及授權董事於彼等認為必要時行使一切權力及進行相關其他行動及事宜,以及簽立彼等認為或會對執行國控經銷框架協議(2025重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屬必要或權宜的其他文件。

代表董事會
上海復宏漢霖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Wenjie Zhang
香,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括主席及非執行董事Wenjie Zhang先生、執行董事朱俊博士、非執行董事陳啟宇先生、陳玉先生、關曉暉女士、劉毅博士及Xingli Wang博士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蘇德揚先生、陳力元博士、宋瑞霖博士及Yihao Zhang先生。

附註:
(1) 根據本公司章程及香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香上市規則」)的規定,臨時股東會上決議案將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投票結果將按照香上市規則的規定刊載於香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網站。

(2) 任何有權出席臨時股東會並於會上投票的本公司股東,均可委任一名代表(或倘彼持有超過一股股份,則可委任超過一名代表)出席大會並於投票表決時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須為本公司股東。倘委任超過一名代表,則須在代表委任表格內指明每一名受委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數目。倘進行投票表決,則每位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股東就其持有的每一股股份均有一票投票權。

(3)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核證的有關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不遲於臨時股東會指定舉行時間24小時前(即不遲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正)或其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24小時前,送達(就非上市股持有人而言)本公司董事會秘書辦公室(地址為中國上海市徐匯區宜州路188號B8幢10樓)或(就H股持有人而言)本公司香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香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方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東仍可親身出席大會並於會上投票,而在此情況下,委任代表的文書將被視為撤銷論。

(4) 為確定有權出席臨時股東會並於會上投票的股東名單,本公司自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三)止期間(括首尾兩日)暫停辦理股份過戶登記,屆時概不辦理本公司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星期三)名列本公司股東名冊的股東將有權出席臨時股東會並於會上投票。為符合資格出席臨時股東會並於會上投票,所有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必須於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下午四時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香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香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至1716號舖),以作登記。

(5) 親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臨時股東會的股東須自行承擔交通及住宿費。

(6) 本通告所提述的時間及日期均為北京時間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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