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林生物(30081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内部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登记
证券代码:300813 证券简称:泰林生物 公告编号:2025-056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内部协议转让股份完成过户 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大林先生、倪卫菊女士提供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倪卫菊女士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叶大林先生所持有的公司12,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836%),已于2025年7月15日办理完成过户登记(以下简称“本次协议转让”)。 2.倪卫菊女士承诺在过户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以任何方式主动减持本次转让中取得的股份。 3.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大林先生、倪卫菊女士之间的内部转让,不涉及二级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叶大林先生、倪卫菊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 4.本次股份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情况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一、协议转让概述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大林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倪卫菊女士于2025年5月30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大林先生拟将其持有公司的 12,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9836%)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倪卫菊女士。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大林先生、倪卫菊女士之间的内部转让,不涉及二级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叶大林先生、倪卫菊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内部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倪卫菊女士出具了《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在过户完成之日起 12个月内不会以任何方式主动减持本次转让中取得的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内部协议转让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经查询,受让方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叶大林先生和倪卫菊女士为夫妻关系,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叶大林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倪卫菊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 标的股票数量:1210万股。 标的股票性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转让款:每股人民币15.216元(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 8折作为定价基准),合计转让款人民币 184,113,600.00元(大写:壹亿捌仟肆佰壹拾壹万叁仟陆佰元整)。 第二条 转让款支付方式 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支付首笔转让价款1000万元,剩余价款在标的股份的交割手续完成后一年内付清。 2.甲方应于乙方支付完成转让款后30日内,出具书面收款凭证。 第三条 股票交割 1.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2.转让方及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生效日后 2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申请确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并取得深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或其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类似证明文件。若深交所针对本次股份转让提出问询的,则问询及回复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向深交所申请办理的时间顺延至问询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 3.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在取得深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或其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类似证明文件后,积极配合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交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中国结算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双方确认,受让方取得中国结算出具的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其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类似证明文件视为交割完成。 4.双方理解并同意,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含当日)起,标的股份及其对应的权利义务转移至受让方,目标公司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由目标公司股东按照届时的股份持有比例享有。 第四条 声明与保证 1.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为标的股票的合法所有人,具备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一切权利,标的股票不存在任何被冻结、托管、监管等情况以及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2)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 (3)甲方承诺遵守减持规则并配合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2.乙方声明与保证: (1)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支付转让款的资金能力,并将在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条等条款约定的相应期限内履行相应的款项支付等义务。 (2)乙方保证支付转让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3)乙方承诺依法使用标的股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4)乙方承诺遵守减持规则并配合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五条 保密条款 本协议的条款(包括条款本身和本协议条款及其他任何相关的协议)均为机密信息,任何一方不能披露给本协议当事方以外的任何人,除非下列所允许的情况才可依据法律的要求进行披露: (1)依法律、法规的规定; (2)依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仅对双方有必要知悉本次交易的人员公开,双方应确保其有必要知悉本次交易的人员承担同等保密义务; (4)非因任何一方过错,而使信息已经公开; (5)协议双方事先达成书面认可。 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本条规定泄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接收方承担,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收方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转让款,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以逾期支付的转让款为基准,按每日万分之5的利率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逾期超过 30日的,甲方除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2.甲方迟延配合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按照转让总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若导致一方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其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第七条 协议解除 1.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可解除本协议。 2.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提出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 30日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完全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而产生的任何问题、争议或分歧,应首先通过友好谈判和协商加以解决。如果有关问题、争议或分歧协商解决不成的,则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和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向上市公司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让方倪卫菊女士承诺在过户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以任何方式主动减持本次转让中取得的股份。 五、协议转让完成股份过户登记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协议转让已于 2025年 7月 15日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合计过户股份数量12,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836%。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前后,叶大林先生、倪卫菊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六、其他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协议转让双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执行。受让方倪卫菊女士承诺在过户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会以任何方式主动减持本次转让中取得的股份。 3.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大林先生、倪卫菊女士之间的内部转让,不涉及二级市场减持,不会导致叶大林先生、倪卫菊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发生变化。 4.本次股份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持续经营情况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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