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申万宏源香港(00218):有关委任董事之建议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时间:2025年07月16日 11:50:23 中财网
原标题:申万宏源香港:有关委任董事之建议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閣下如對本通函之任何內容或應採取之行動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之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 證券商、銀行經理、律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將名下之申萬宏源(香港)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轉讓,應立即將本通函及隨附之代 表委任表格送交買主或承讓人,或送交經手買賣或轉讓之銀行、股票經紀或其他代理商,以便 轉交買主或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 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SHENWANHONGYUAN(H.K.)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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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委任董事之建議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申萬宏源(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東1號太古廣場三座六樓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5頁至6頁。無論 閣下能否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務請盡快按照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印備的指示將表格填妥及交回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惟在任何情況下須於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即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或之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頁次
釋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會函件
1. 緒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委任董事之建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股東特別大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4. 投票表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5. 推薦意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在本通函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下列涵義:
「股東特別大會」 指 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東1號太古廣場三座六樓舉
行之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
「組織章程細則」 指 本公司現時有效之組織章程細則
「董事局」 指 本公司董事局
「本公司」 指 申萬宏源(香港)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貨幣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指 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確定其中所載若干資料的最後實際可行日期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以經不時修訂者為準
「非執行董事」 指 非執行董事
「普通決議案」 指 於股東特別大會通告所述提呈之普通決議案
「股份」 指 本公司之普通股
「股東」 指 股份持有人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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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董事: 註冊辦事處:
吳萌(主席) 香港
談偉軍 皇后大道東1號
梁鈞(行政總裁) 太古廣場
胡憬(首席風險官) 三座六樓
非執行董事:
張磊
獨立非執行董事:
郭琳廣
劉持金
趙麗娟
敬啟者:
有關
委任董事之建議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1. 緒言
本通函旨在向 閣下提供有關委任董事之建議之資料以及向 閣下發出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以便 閣下能就投票贊成或反對該等決議案做出知情決定。

2. 委任董事之建議
根據組織章程細則第74(vi)條規定,委任或罷免本公司任何董事職務需由股東透過普通決提名委員會已審核並考慮張英女士的經驗、技能及知識和考慮本公司董事提名政策所載之甄選準則及本公司董事局多元化政策所載之多元化方面、性別、年齡、文化及教育背景,並向董事局提出建議於股東特別大會上將有關委任董事之普通決議案提呈予股東批准。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張英女士簡歷如下:
張英女士,現年53歲,張女士獲得中國人民大學投資經濟管理專業經濟學學士學位,及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國際金融專業經濟學碩士學位。張女士歷任北京城建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幹部,中國投資銀行籌資部幹部,國家開發銀行資金局幹部,國家開發銀行政策研究室副處長、處長等,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證券機構管理部╱保險機構管理部高級經理,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證券機構管理部╱保險機構管理部研究支持處處主任、處長,以及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直管企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股權管理二部綜合處處長、高級經理。張女士現任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直管企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股權管理二部董事總經理,中央匯金投資有限公司直管企業領導小組辦公室╱股權管理二部派出董事,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董事,申萬宏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非執行董事,以及宏源期貨有限公司董事。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張女士於過去三年並無擔任任何其他香港或海外上市公眾公司之董事職位,及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彼並無在本公司或其附屬公司擔任任何其他職務,以及與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或主要股東並無任何關係。

張女士並無持有任何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指之股份權益。張女士獲委任為本公司非執行董事之任期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其獲委任後本公司下一屆股東週年大會,屆時將有資格膺選連任,而其後須遵照組織章程細則、適用的法律及其他監管規定有關輪席告退並膺選連任之規定。張女士並無就擔任本公司非執行董事收取任何酬勞。

有關委任張女士為董事,並無須任何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h)至(v)條之要求而須作出披露之事項。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並無任何其他須提請股東垂注之事項。

3. 股東特別大會
股東特別大會通告載於本通函第5頁至6頁,於股東特別大會將提呈有關委任董事之建議之普通決議案。

隨函附奉股東特別大會適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有關表格亦會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站(http://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網站(http://www.swhyhk.com)登載。無論 閣下能否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務請盡快按照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印備的指示將表格填妥及交回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惟在任何情況下須於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即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或之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依願親自出席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並於會上投票。

4. 投票表決
根據上市規則第13.39(4)條,載於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之所有決議案將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在股東特別大會開始時,將會解釋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的詳細程序,確保股東熟悉該等程序。

投票結果將於股東特別大會結束後刊發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站(http://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網站(http://www.swhyhk.com)。

5. 推薦意見
董事認為,委任張女士為董事符合本公司及各股東之最佳利益。故此,董事建議全體股東就彼等控制之股份按彼等之意願投票贊成將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提呈之所有有關決議案。

此 致
列位股東 台照
代表董事局
申萬宏源(香港)有限公司
主席
吳萌
謹啟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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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特別大會通告
茲通告申萬宏源(香港)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四)上午十時正假座香港皇后大道東1號太古廣場3座6樓舉行股東特別大會(「股東特別大會」),以處理下列事項:
普通決議案
1. 考慮及酌情批准下列決議案:
(i) 委任張英女士為本公司非執行董事;及
2. 授權本公司董事會釐定董事酬金(如有)。

承董事局命
申萬宏源(香港)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
梁鈞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於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局由八位董事組成,其中吳萌女士、談偉軍先生、梁鈞先生及胡憬先生為執行董事;張磊先生為非執行董事;而郭琳廣先生、劉持金先生及趙麗娟女士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附註:
1. 本公司將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四)(包括首尾兩天在內)暫停辦理股東登記,期間不會登記任何股份轉讓。如慾出席本次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最遲必須於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時三十分前將所有股份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送達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

2. 凡有權出席上述股東特別大會並於會上投票之股東,均有權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該代表人毋須為本公司股東。

3. 若任何股份有聯名持有人,則任何一位該人士均可親自或委派代表於股東特別大會就其股份投票,猶如其為唯一有權投票的人士。惟若超過一位該等聯名持有人親自或委派代表出席股東特別大會,則僅在本公司股東名冊上名列首位之上述任何人士方有權就此投票。

4. 代表委任表格連同經簽署之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或經公證人簽署證明之授權書或授權文件副本,須於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視情況而定)指定舉行時間48小時前(即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十時正或之前)送達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卓佳登捷時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夏愨道16號遠東金融中心17樓,方為有效。

5.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 閣下仍可親自出席股東特別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而在此情況下,委任代表文件將被視為經已撤銷。

6. 根據上市規則,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所作的任何表決必須以投票方式進行。在股東特別大會開始時,將會解釋以投票方式進行表決的詳細程序,確保股東熟悉該等程序。

7. 如預料股東大會將會受到黑色暴雨或八號或以上熱帶氣旋影響,請參閱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網站(http://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網站(http://www.swhyhk.com)有關該股東大會於惡劣天氣下之安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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