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安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FOF) (020185): 兴业安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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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7月16日 10:20:3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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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兴业安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FOF) : 兴业安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兴业安康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5年07月14日
送出日期:2025年07月16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 兴业安康稳健养老目标
一年持有期混合发起(F
OF) | 基金代码 | 020185 |
基金管理人 |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2024年07月23日 | 上市交易所及上
市日期 | 暂未上市 |
基金类型 | 基金中基金 | 交易币种 | 人民币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其他开放式) | 开放频率 | 每个开放日,但每份基金份
额锁定期为一年 |
基金经理 |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 证券从业日期 | |
朱小明 | 2024年07月23日 | 2012年07月01日 | |
其他 |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 | |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该部分内容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 本基金主要运用目标风险策略对大类资产进行配置,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
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力求满足投资者的养老资金理
财需求。 |
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认基金和商品基金
(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
募 REITs”)等)、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
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
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 |
| 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其中,投资于股票、股票型基金、偏股混合型基金等权益类资产和商品
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30%;投资于QDII基
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
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本基金应当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和偏股混合型基金)占基金资
产的基准配置比例为25%,该比例可上浮不超过5%,下浮不超过10%,即本基金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15%-30%。其中,计入权益类资产的偏
股混合型基金指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投资
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四个季度定期
报告披露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
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
主要投资策略 | 本基金属于目标风险策略基金,目标风险水平为稳健,基金管理人根据该
风险偏好设定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并在一定范围内动
态调整以维持基金相对恒定的风险水平,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精选基金
品种,控制基金下行风险,力争实现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主要投资策略包括:1、资产配置策略;2、基金筛选策略;3、基金配置策
略;4、股票投资策略;5、债券投资策略;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7、可
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8、公募REITs投资策略。 |
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普通债券型基金指数收益率*70%+中证股票型基金指数收益率*2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
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具体定位为稳健目标风险型基金中
基金(FOF)。本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
金(FOF),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货币市场基金和货
币型基金中基金(FOF)。 |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收益率。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费用类型 |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 收费方式/费率 | 备注 |
申购费(前
收费) | M<100万 | 0.80% | |
| 100万≤M<300万 | 0.50% | |
| 300万≤M<500万 | 0.30% | |
| M≥500万 | 1000.00元/笔 | |
赎回费: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每一份认购/申购/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一年的“锁定持有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锁定到期日的下一工作日起,方可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锁定持有期,按原份额的锁定持有期计算。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 收费方式/年费率或金额(元) | 收取方 |
管理费 | 0.60% |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 |
托管费 | 0.10% | 基金托管人 |
审计费用 | 35,000.00 | 会计师事务所 |
信息披露
费 | - | 规定披露报刊 |
其他费用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按实际
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费用类别详见本
基金《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或其
更新。 | 相关服务机构 |
1、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2、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60%年费率计提。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本基金持有的本基金托管人所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部分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3、本基金审计费用、信息披露费为年金额,由基金整体承担,非单个份额类别费用,且年金额为预估值,最终实际金额以基金定期报告披露为准。
4、年费金额单位:元。
(三)基金运作综合费用测算
若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投资者需支出的运作费率如下表:
基金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若有)为基金现行费率,其他运作费用以最近一次基金年报披露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测算。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其他风险。
另外,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1、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2、本基金采用目标风险策略投资的特有风险:本基金属于采用目标风险策略的基金中基金,根据基金的风险偏好设定权益类资产、非权益类资产的基准配置比例,由此可能产生特殊风险:(1)遵循既定投资比例限制无法灵活调整的风险;(2)投资于非权益类资产的风险;(3)投资者投资目标可能无法实现的风险;(4)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等级表述的相关风险;3、每份基金份额设置锁定持有期的风险;4、投资于其他基金所特有的风险:(1)被投资基金的业绩风险;(2)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晚的风险;(3)双重收费风险;(4)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级市场投资风险;(5)被投资基金的运作风险;(6)被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7)被投资基金的相关政策风险;5、可能较大比例投资于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所面临的风险;6、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7、投资QDII基金的风险;8、投资公募REITs的风险;9、基金自动终止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若争议未能以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仅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管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b-fund.com.cn 或拨打客服热线4000095561咨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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