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重点关注实控人内幕交易案例频发现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Y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筹划第一次回购股票事宜,于2023年8月22日开始筹划第二次回购股票事宜。在先后两次信息敏感期内,其相关实控人向借用的他人股票帐户转入巨额资金,并先后两次集中买入Y公司股票,其行为已经构成内幕交易。基于此,证监会对相关实控人作出罚没近640万元的处罚。而且,由于涉案金额较大,其行为也涉嫌违法。 事实上,目前市场上像Y公司这样实控人涉嫌(实施)内幕交易的案例不在少数。比如2023年12月,卓翼科技公告了其实控人因涉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的事项;2024年5月8日,昊海生科公告了其控股股东、实控人之一的蒋伟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事项;2024年8月20日,新莱应材公告因实控等涉嫌内幕交易收到监管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项;以及今年6月10日,冠城新材公告其实控人、董事薛黎曦收到江西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等等等等,不一而足。 如果说一家上市公司实控人实施内幕交易还属于偶然现象的话,那么如此众多的上市公司实控人犯案,显然不能用偶然性来诠释了。也正因为如此,有必要引起市场的高度关注亦是应有之义。 实控人一般会在上市公司中担任诸如董事长、总经理等重要职务,即使不身居要职,实控人对于上市公司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事项,往往都能(提前)知晓。客观上,这也为实控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创造了条件。 市场上出现多起实控人实施内幕交易的案例,其中的一大原因为相关实控人受利益驱动。实施内幕交易者一般都会认为自己能够在神不知鬼不觉的情形下完成交易,特别是像实控人等,对于获取上市公司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具有天然的优势。但借助于大数据等手段,狐狸也会有露出尾巴的时候。 其次,违规成本低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针对市场上的内幕交易行为,监管部门的处罚一般都是公开谴责、通报批评,以及罚款等,这些实际上都属于行政处罚。对于实控人而言,公开谴责、通报批评无异于隔靴搔痒。至于罚款,实控人一般都不差钱。行政处罚无法让其真正感到痛。而如果内幕交易没有被发现,是有可能获取巨额利益的。这也是多家上市公司实控人前赴后继实施内幕交易的一大原因。 此外,对于上市公司实控人这个群体的监管缺失与缺位,也是主要原因。毫不夸张地说,在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实控人是一个巨大的群体,且人数众多。而多年以来,如何监管这个群体,个人以为是存在短板的。而其中最主要的表现,则是缺失与缺位。 针对上市公司实控人内幕交易频发的现象,显然不可等闲视之。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基础性制度建设,扎紧制度篱笆,减少甚至杜绝实控人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出现。比如早日出台司法解释,因实控人内幕交易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须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另一方面,进一步大幅提高违规成本。除了行政处罚外,刑法同样不能缺位。对于涉案金额较大,性质非常恶劣,多次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实控人,有必要让其承担刑事责任,且不宜适用缓刑。 .曹.中.铭.博.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