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利机械(301298):汇率风险管理制度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汇率风险管理制度 (经2025年7月11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规避汇率波动可能导致的损失、降低资金筹措成本、提高资金收益、锁定交易成本,同时规范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交易业务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汇率风险是指汇率变动对经营结果和财务表现造成的不确定性影响,包括外汇交易风险和报表折算风险。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各项外汇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期权、期货、掉期(互换)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为目的,实现成本锁定和风险规避。公司汇率风险管理以套期保值为核心,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应基于公司外汇收支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借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优先通过经营安排、结算方式、贸易条款等策略和方案实现外汇敞口的自然对冲。未能消除的部分为汇率风险净敞口,公司应使用套期保值工具进行主动的风险管理。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行使监督职能。必要时将审查结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数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按照发生额累计 12个月计算),应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二)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额度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董事会决定公司汇率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风险偏好、套期保值策略、权限、组织结构。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层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统一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同意董事长在前述范围内转授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协议的有关事项。公司董事长在额度内办理相关事宜,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办理事宜。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定、提请审批、资金筹集、日常管理等工作。财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每月向董事长汇报交易情况。 (二)业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与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内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计和监督部门,内审部门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四)证券部门:根据相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 (五)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对相关交易是否依照制度执行、管理、记账,以及是否合理实施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可行性分析,及时评估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以及各金融机构的报价信息,制订可行性分析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长审批核准后方可执行。 (二)业务部门收集基础业务信息并报送财务部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三)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最终交易计划,结合业务部门提供的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并由法务部门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 (四)财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料,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并与公司确认,双方确认后签署相关协议。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产品成交文件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主管副总、财务主管、经办人员及时与金融机构联系,共同核查原因并采取措施。 (五)财务部门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违约风险,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存在异常情况,需第一时间上报证券部门及董事长。 (六)财务部门应将外汇套期保值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证券部门通报,证券部门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七)内审部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董事长汇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离,降低因人为错误或者系统故障造成的操作风险;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审慎判断后,按照公司内部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长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每半年向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包括但不限于汇率剧烈波动,重大操作失误,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信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需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外汇套期保值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亏损或者预计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立即向总经理、内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应在 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及时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资料。 前述材料应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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