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利机械(301298):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16日 08:24:09 中财网
原标题:东利机械:内部审计制度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 2025年 7月 11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增强公司自我约束,防范和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对全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及下属企业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六条 公司依据资产业务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须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审计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的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内控审计包括对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招投标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审查、分析测试、评价,确定其可信程度,从而对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作出鉴定;
(三)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研发项目审计、募投项目审计、重大项目审计、离任审计。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且对公司的经济效益、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十条 内控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募集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一条 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依据及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执行,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 公司规章制度,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三) 公司经营方式、计划、目标;
(四) 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 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内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开展具体内部审计监督事务;
(二) 负责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业绩审计工作; (三) 负责配合公司做好审计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 (四) 负责做好内审部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 负责完成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内审部开展的具体内部审计监督事务主要包括:
(一) 内审部对本公司及控股公司、分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环节进行全面审计;
(二) 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的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效益性实施审计监督;
(三) 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
(四) 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预算管理、财务决算以及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 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安全性、合理性、科学性以及对其执行的严肃性、效率性和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六) 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资产质量、固定资产投资和关键敏感岗位(包括采购、销售、基建和投资等经营性活动和废品处理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价格、招标、合同、协议管理等)进行审计和监督;
(七) 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事件进行监督和审查;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强行制止和处罚的建议; (八) 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提交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报告;
(九) 负责对举报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交核查报告,提出处理的建议;
(十)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方针制定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工作方案、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组织实施;依据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及实施授权等,作出合理安排,制定审计实施时间表。

内审部应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七条 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计的单位或个人,特殊审计业务可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配合内部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实施审计时,审计人员可采用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程序等审计方法,获取充分、可靠的相关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审计结束时,对审计工作进行总结,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情况、存在问题、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需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的,被审计对象在自接收审计报告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内审部拟写审计报告初稿,呈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形成正式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执行,也可转交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作出处理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处理决定,并在自接到审计决定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内审部;如果对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向董事会申诉;也可向内审部申请复议,复议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的,复议期限可适当延长,内审部应将延长的期限和原因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情况下,可进行后续审计和复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内审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主管领导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

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内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时间、内容、范围、结论和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的解释和意见。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征求反馈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内审部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在内部审计报告批准后,应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审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内审部加强与内部财务、监察委、证券部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八章 内部控制评价
第三十六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八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内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7月 11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