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利机械(301298):股东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07月16日 08:24:03 中财网
原标题:东利机械:股东会议事规则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障公司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董事会秘书依据召集人的要求,设立股东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办理下述股东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一)起草、打印、制作并分发大会材料;
(二)办理会务登记事宜;
(三)维持会场秩序;
(四)通知大会见证律师提前到会(如需);
(五)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股东会秘书处受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六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其讨论和决议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6个月内举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者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者超过 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30%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股东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第十四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备案。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至股东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提案的形式和内容进行下列审查:
(一)提案人是否具有提交提案资格;
(二)提案人提交提案的形式是否符合规定;
(三)提案内容是否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是否具有明确议题;
(五)提案是否具有具体决议事项。

董事会秘书对符合上述规定的提案予以签收,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后退回。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召集人决定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不将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同时,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临时提案内容和召集人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日前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交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并公告延期后召开的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 2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二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按通知要求的日期和地点进行登记。

(一)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持股凭证;
(二)由非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印章或者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持股凭证;
(三)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
(四)由代理人代表自然人股东出席会议,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本人身份证;
(五)由代理人转委托第三人代表股东(包括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即委托人)出席会议,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持股凭证,由委托人盖章或者签字并经公证的授权代理人可以转委托第三人出席本次会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三人的身份证。

出席会议人员应向大会登记处出示前述规定的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向大会登记处提交前述规定凭证的原件、复印件;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者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或者传真应还包含上述内容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者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委托人或者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材料无法辨认;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
(四)传真登记处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六)委托人或者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者其代理人出席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者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会议继续进行。

第四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交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四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审批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会的比例。

公司股东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日前向董事会披露其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股东会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股东宣告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
(四)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者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五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任选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
(二)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董事的人数多于1人,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五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纳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五十九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六十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第六十一条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第六十六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的就任时间为新任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之日。

第六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会议记录
第七十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若出席)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它内容。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订草案,提请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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