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利机械(301298):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16日 08:23:59 中财网
原标题:东利机械: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

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
(2025年 7月 11日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统一及可持续发展,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公司在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方面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保定市东利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公司开展ESG管理工作,是有效履行公司社会责任的需要,有助于公司及时识别把握风险和机遇,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综合价值和企业形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ESG报告。

第二章 ESG管理理念与原则
第七条 公司积极履行ESG职责,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八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将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和公司治理的各领域和全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通过在数据安全、提升产品质量、保护知识产权、严守商业道德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九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一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问题。

第三章 ESG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自身发展目标和实际发展情况,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ESG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ESG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ESG管理及信息披露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ESG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公司环境保护及气候相关事宜、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推动公司的环境、社会及治理的发展,对董事会负责;
(三)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四)ESG执行小组是ESG工作的协调和执行单位;
第十四条 ESG工作相关各方责任为:
(一)董事会
1、审议批准公司ESG目标和战略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统筹公司与ESG相关议题的资源配置,监督公司ESG治理实践的落地;
2、审议批准公司ESG治理架构及重要制度;
3、审议批准公司ESG报告;
4、审议批准涉及公司ESG治理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
5、审议对公司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重大ESG负面事件应对方案。

(二)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1、研究公司ESG目标和规划、ESG治理架构及其制度、ESG领域相关政策、ESG报告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评估、审议公司在ESG管理方面的策略、风险、执行等工作;
3、识别和监督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ESG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ESG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4、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相关报告并提出建议;
5、督促公司加强与利益相关方就重要ESG事项的沟通;
6、监督公司ESG目标达成情况,定期检查公司ESG政策实施和任务落实情况。

(三)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小组
1、负责ESG工作的开展和前期准备工作,统筹协调相关内外部工作; 2、研究ESG相关实质性议题,收集汇总ESG年度报告相关信息,完成ESG报告的编制工作;
3、组织安排各执行单位实施ESG工作,总结 ESG工作的问题和成果。

(四)ESG执行小组
ESG执行小组作为公司ESG工作的具体落地执行机构,负责推动和落实ESG议题的实施与监测,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相关负责人等牵头,各部门及子公司指定对接人,负责具体的ESG相关工作。

ESG执行小组应定期收集、整理并报送各责任部门归口管理ESG议题进展、绩效及案例等信息,确保各项议题由若干职能部门共同负责,推动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地执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研究起草公司ESG治理架构体系方案;
2、组织开展利益相关方调研,评估ESG议题重要性;
3、识别、控制日常管理中ESG相关风险及事宜,反馈意见建议等;
4、管理公司日常运营过程中的ESG事宜,协调推进ESG相关事宜落地执行; 5、评估各单位ESG绩效表现,并组织制定改进措施;
6、将ESG工作责任落实到运营和管理各个环节;
7、其他ESG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证券部应汇总相关意见,转达ESG执行小组或提请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研究讨论,必要时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将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ESG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ESG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

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ESG工作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ESG工作相关风险,对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确保经营战略、政策和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政策的有关要求,并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建立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制度。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二十一条 若公司及子公司有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同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五章 客户、供应商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产品特点,制定完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包括生产设备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售后服务等,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提供产品服务或使用其产品服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三十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对于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功能缺陷等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切实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招聘和使用童工,避免未成年人从事相关规定禁止的工作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职业培训制度,公司应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董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七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避免研究、开发和使用危害自然环境、生命健康、公共安全、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不得从事侵犯个人基本权利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研发和经营活动。

第九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第五十二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ESG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愿披露ESG报告的,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五十三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因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而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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