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好医疗(872925):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首次授予公告

时间:2025年07月15日 21:20:58 中财网
原标题:锦好医疗: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首次授予公告

证券代码:872925 证券简称:锦好医疗 公告编号:2025-067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权益授予公告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 5月 12日,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制定<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并审议通过《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六次会议已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出具了审查意见。

2、2025年 5月 14日至 2025年 5月 24日,公司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年 5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并披露了《监事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

3、2025年 5月 14日至 2025年 5月 24日,公司对 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2025年 5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对公司《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查并出具了审查意见。

4、2025年 6月 4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制定<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57)。

5、2025年 7月 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三)首次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年 7月 11日
2、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 125万股
3、授予人数:59人
4、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8.77元/股(根据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由 8.80元/股调整 8.77元/股)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
6、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限售安排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限售安排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具体安排如下表:

行权安排行权期间行权比例
第一个解除 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 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7、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年度、2026年度和 2027年度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5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4亿元;或 2025年扣 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整后)不低于 2,50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6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0亿元;或 2025年、 2026年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整 后)累计不低于 5,500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72027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5亿元;或 2025年、 2026年、2027年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调整后)累计不低于 9,000万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整后)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失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值。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预留部分在 2025年 9月 30日(含当日)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5年 9月 30日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6年度和 2027年度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要求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6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0亿元;或 2025年、 2026年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整 后)累计不低于 5,50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72027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5亿元;或 2025年、 2026年、2027年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调整后)累计不低于 9,000万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均以公司该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所载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调整后)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失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值。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
根据公司制定的《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确定其限制性股票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照下表确定:

个人上一年度 人力资源层面绩效考核结果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Y)
优秀100%
良好80%
合格60%
不合格0%
在公司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Y)。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8、激励对象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分配情况如下表(调整后):
姓名职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股)占激励计划 拟授出权益 总量的比例涉及标的股票数量 占激励计划公告日 股本总额的比例
王敏董事60,0004.14%0.06%
王芳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60,0004.14%0.06%
彭月初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70,0004.83%0.07%
熊志辉董事100,0006.90%0.10%
段皓龄高级管理人 员70,0004.83%0.07%
王伟等54 名核心员 工核心员工890,00061.38%0.91%
预留权益200,00013.79%0.20% 
合计1,450,000100.01%1.47% 
注: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出现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所致。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权益分派向参与分配的股东每10股派0.300000 2025
元人民币现金。根据《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需对公司股权激励计8.80 / 8.77 /
划中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元股调整为 元股。

激励对象周莎、夏春阳、龙瑞前、陈云辉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75,000股,激励对象黄金凤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5,000 5 80,000
分限制性股票 股,上述名激励对象合计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根据《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2025
规定和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基于上述变化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股权激励对象由63人调整为59人。上述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由其他激励对象承接,其中,激励对象熊志辉承接限制性股票20,000股,激励对象彭月初承接限制10,000 10,000
性股票 股,激励对象段皓龄承接限制性股票 股,激励对象刘雪映承接限制性股票10,000股,激励对象黄兴隆承接限制性股票10,000股,激励对象王伟承接限制性510,000 5,000
股票 股,激励对象黄晓敏承接限制性股票 股,激励对象谢嘉欣承接限制性股票5,000股,上述8名激励对象合计承接限制性股票80,000股,调整后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125万股保持不变。

2025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1、除 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外,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一致。

2、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和《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确定以 2025年 7月 11日为授予日,向 59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125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参与激励股权激励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授予权益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公司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5年 7月 11日,经测算,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调整后):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需摊销的总费用(万 元)2025年 (万元)2026年 (万元)2027年 (万元)2028年 (万元)
125.001,418.75461.09638.44248.2870.94
注: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2、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七、备查文件
1、《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的审查意见》
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惠州市锦好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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