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盛股份(83266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代码:832662 证券简称:方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9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3.03:《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审计委员会工作联系部门,主要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下达、协调及督办审计委员会安排的任务等工作,公司其他部门根据职能提供业务支撑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及任期 第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 2名,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职责;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义务等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如因委员的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程序及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于会议召开向委员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书面文件、邮件(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 3日(不包括会议当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需提前 24小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且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回避制度: (一)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二)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三)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三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召集人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细则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无锡方盛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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