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股份(30166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泰禾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32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0.2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6,215.0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不含税金额3,223.59万元(不含已经支付的不含税金额 566.04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余额为42,991.41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4月 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信息披露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招股书制作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不含税外部费用以及已支付的保荐费合计4,014.12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38,977.2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5年 4月 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年4月 7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5)3289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项目投资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及置换安排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总金额为 31,443.03万元,其中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金额为 28,924.19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 2,518.84万元(不含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5]10052号)。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度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公司以自筹资金实际已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合计为 40,820.22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 28,924.1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本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7,237.72万元(不含税),其中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 2,518.84万元(不含税),公司拟置换金额为 2,518.8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项目进度和轻重缓急情况,本公司将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5年 7月 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31,443.03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年 7月 14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六、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5]10052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内容一致,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个月,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通泰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杜攀明 贺二松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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