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30002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倡导理性投资,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通过有效沟通,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范围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和指导; (四)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六)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经公司总裁授权,董事会秘书可根据需要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与活动管理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专栏)、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三)股东会; (四)电话咨询与传真联系; (五)寄送资料; (六)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或座谈交流; (十)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十一)一对一沟通。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事项。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确认、评估、控制、解决与公司相关的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态度和流程。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 (二)诚实、信用; (三)及时、公平; (四)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五)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十八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众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 并且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二十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 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二十一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析,并提出对策。 如果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二十二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由公司证券部人员进行接听、回复。 为避免表述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误解,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媒体的电话采访。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媒体可以通过书面提纲(须加盖媒体单位公章)方式进行文字交流采访。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交流座谈,需提前3天与证券部预约登记。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未经许可不得拍照、摄影摄像、录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在参观过程中,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由证券部安排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公司在每年年报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以及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若提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露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必须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为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15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相关档案,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由证券部进行管理。 公司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中“总裁”同“总裁(总经理)”。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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