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章程条款内容 | 修改后章程条款内容 |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
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中国共产
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
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订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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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邯郸光导重工高技术有限公司以
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邯郸市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40072339877XH。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邯郸光导重工高技术有限公司以
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在邯郸市行政审
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9113040072339877X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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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办法与
董事长的产生和变更办法相同。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
|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
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全
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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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围
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
用。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
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
作经费。 |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围
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
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
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
费。 |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总
支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法》
及本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党总支委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事、监事、总经理、党总支委员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总
支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公司法》及本章
程的规定,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党总支委员、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党总支委员、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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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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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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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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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96,010,000股,公司每股面值人民币
壹元,全部为普通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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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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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
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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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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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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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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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3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定或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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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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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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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前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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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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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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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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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
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法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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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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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
关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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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
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
|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
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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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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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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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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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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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
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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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
|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
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
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组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选举
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对其进行考核,决定其报酬;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九)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绝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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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关联交
易;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
易;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二)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十三)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四)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
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五)制定或批准公司章程和章程修
改方案;
(十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九)公司年度报告;
(二十)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抽查检查,按照公
司负责人管理权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关联
交易;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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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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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
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上述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者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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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上述规定。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性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性固定
资产或无形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进行本条第一款的同一类别且标的
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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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
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
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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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6个月内举行。 | 第五十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并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时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日计算。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时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要求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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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另行通知
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或股东会通知另行通知的地
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
东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会的,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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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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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
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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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 第五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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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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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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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份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第五十八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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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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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
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 | 第六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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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
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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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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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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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并说
明原因。 | 第六十五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
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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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
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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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接
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当提
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法人或其他组织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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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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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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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
股东大会。 | 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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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
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
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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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
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
应当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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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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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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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
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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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
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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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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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经理(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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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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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关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关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
易所报告。 |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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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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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一)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组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选举
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对其进行考核,决定其报酬;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九)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二)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五)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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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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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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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
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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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
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权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
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
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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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
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
事项的关联关系;
…… |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
的关联关系;
…… |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
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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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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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独立董事、选举两名以
上董事或者选举两名以上监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
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代表
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
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三)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
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
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
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
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
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
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
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
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
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
事。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会经征
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独
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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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 第八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
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
| |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
决。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
表决。 |
| |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 第九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
票表决。 | 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
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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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 |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
…… |
| |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对提交表决
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 |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 |
| |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
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大会通过选举提案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选举提
案后立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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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
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 第一百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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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日向前推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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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召开
日向前推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其职务,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六年。
董事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任职,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
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如有),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
更换,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
其职务,但是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
过6年。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
换。
董事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任职,董
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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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
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
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
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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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在公司定期报告通过董事会
决议通过之日后2日内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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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
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
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该董事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
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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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保守公司商业
秘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或该秘密的保
密期限到期。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董事与公司解除
关系的原因和条件而定。 |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
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或该秘密的保密期限到期。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结合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董事与公司解除关系的原因和
条件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终止。 |
新增 |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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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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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会负责,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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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9名董事组成,包
括3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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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履行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的职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
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等事项;规范经理层
任期管理、科学确定契约目标、严格考
核退出等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建立健全对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制;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规范经理层
任期管理、科学确定契约目标、严格考
核退出等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批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
置及其人员设置;
(十七)制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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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批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
置及其人员设置;
(十八)制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则;
(十九)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
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
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制订公司
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指
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
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建立审计部门向
董事会负责的机制,董事会依法批准年
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决定公司
的资产负债率上限,对公司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
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
公司党总支的意见。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八)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
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
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制订公司
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指
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
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建立内部审计机
构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
公司党总支的意见。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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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
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
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作为本章程附件,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作为本章程附件,以确保董事
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证科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以上(一)至(五)交易指标计算中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
| |
(六)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之外的对
外担保事项;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以上且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
范围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且
不属于股东大会审批范围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本条所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性固定资
产或无形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
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或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
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以上(一)至(五)交易指标计算中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以上(一)至(五)所述购买、出售的
资产不含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包
括经营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但资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进行本条第二
款的交易标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同
类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
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供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免
于适用前款规定。
本条所列上述相关事项按本章程规定还
需股东会批准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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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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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享有董事的各
项权利,承担董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董事长应该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下列职
责:
(一)及时向董事会传达党中央、国务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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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集团公司的工作要
求,通报有关方面监督检查所指出的需
要董事会推动落实、督促整改的问题;
(二)确定董事会年度定期会议计划,
包括会议次数、会议时间等。必要时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三)确定董事会议题,对拟提交董事
会讨论的议案进行初步审核,决定是否
提交;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在充分
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
(四)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
情况,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对检查的结果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在
下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报告;对董事会决
议的执行进行督促、检查;
(五)组织制订、修订公司基本管理制
度和董事会运行的规章制度,包括董事
会及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促进董事
会规范运作;
(六)组织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弥补
亏损、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企业合并、
分立、改制、解散、破产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以及董事会授权其制订的
其他方案;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负责签署公司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文件,代表
董事会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经营业绩责
任书等文件;签署法律、行政法规和经
董事会授权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
件;
(八)提出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薪酬与
考核建议,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及其薪酬事项;提出专门委员会设置方
案或调整建议及人选建议,提交董事会
讨论表决;
(九)组织起草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代表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十)负责组织制订公司年度审计计划、
审核重要审计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批准;
(十一)在出现不可抗力情形或者发生
重大危机,无法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的
紧急情况下,行使符合法律法规、企业 |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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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事后
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报告;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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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或1/2以
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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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会秘书应当
提前5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
件、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
可以同时提交公司总经理。若董事会秘
书届时不能履职,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协
调董事会办公室按本条约定流程发出书
面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董事会秘书应当提
前5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件、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可以同时
提交公司总经理。若董事会秘书届时不
能履职,由董事长或董事长协调证券部
按本条约定流程发出书面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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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
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或其授权代表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或其授权代表人
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
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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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党总支中的纪检
委员、监事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
委员会的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党总支中的纪检
委员可列席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的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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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
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
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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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
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
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
|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
|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
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
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
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可
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整
现有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
员应为单数,成员应为3名以上。其中审
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
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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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
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
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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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一)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工作;
(二)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提议聘请或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
计制度及其实施,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
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
联交易进行审计;
(三)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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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
责权限为: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研究公司ESG相关政策以及公司
ESG相关规划、目标、制度等重大事项,
审阅 ESG 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供咨
询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
|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及公司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
关规定。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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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
职责:
(一)协助董事会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组织开展公司治理研究,协助董事长拟
订有关重大方案、制订或者修订董事会
运行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落实公司治理有关制度,管
理相关事务;
(三)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
(四)组织准备和递交需由董事会出具
的文件;
(五)负责与董事联络,组织向董事提
供信息和材料; |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下列
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
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
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
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
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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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七)负责董事会与股东的日常联络;
(八)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职权。 |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
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
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
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
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
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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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
秘书工作细则,规定董事会秘书的任职
条件、工作方式、工作程序等内容,经
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董事会下设证券办
公室,筹备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等董事会日常事务。 |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
秘书工作细则,规定董事会秘书的任职
条件、工作方式、工作程序等内容,经
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董事会下设证券部,
筹备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董事
会日常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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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
落实、强管理,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
和监事会的监督。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由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
落实、强管理,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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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〇一条第(四)~(六)项关于董
事的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〇四条关于董事的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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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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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四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拟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并组
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
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
(十二)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拟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并组
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
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
(十二)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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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
报告制度;
…… | 第一百五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
任协议规定。 |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动合同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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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其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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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至第一百六十条 | 删除 |
监事、监事会相关章节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立党总支。党总
支设书记1名,其他党总支委员成员若干
名。董事长、党总支书记原则上由1人担
任,党员总经理一般担任副书记,其他
党员班子成员一般任委员。同时,根据
有关规定,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立党总支。党总
支设书记1名,其他党总支委员成员若干
名。董事长、党总支书记原则上由1人担
任,其他党员班子成员一般任委员。同
时,根据有关规定,设纪律检查委员1
名。 |
|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公司党总支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研
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总支和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
权责。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公司党总支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研
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总支和董事
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职工
监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
治理的权益。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坚持和完善职工
董事制度,维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
治理的权益。 |
|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六十九条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
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
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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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增注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
册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
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
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
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
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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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
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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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基本原则
……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基本原则
……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证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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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须由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 第一百七十二条
……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须由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审议程序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等提出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预案时,充分听取监事会意见,
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
式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审议程序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
等提出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
润分配预案时,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分
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
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利润
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决定。股
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
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
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 |
| |
| |
| |
| 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
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
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
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
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
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
正。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利润分配调整的决策
机制和程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
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
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第一百七十四条 利润分配调整的决策
机制和程序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
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
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
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宜。 |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
实施: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
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宜。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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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
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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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
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
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
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
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八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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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
子邮件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 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之
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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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
邮件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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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出电子邮件之
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送出之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发出电子邮
件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
式送出的,以送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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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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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
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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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
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
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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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上
公告。 |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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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二百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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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
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二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
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
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
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二百〇二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
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 |
| 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
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
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决
定予以解散的。 |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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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
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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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
一条第(一)、(二)、(四)、(五)
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
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
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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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
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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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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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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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
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
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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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
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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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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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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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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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
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 第二百一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
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第二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
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
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
第二百一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非公司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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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
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第二百二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
规定,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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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邯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
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邯郸市行政审批局最近
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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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
“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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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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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