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汉光(300847):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和 ESG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荐产生,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证券部负责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公司战略规划部、证券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研究公司 ESG相关政策以及公司 ESG相关规划、目标、制度等重大事项,审阅 ESG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 (五)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战略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和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战略规划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据战略委员会的要求或会议安排,及时、充分地向战略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针对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等事项,公司战略委员会在决策前,由公司战略规划部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战略委员会在对项目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有关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战略规划部、证券部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前 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临时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向召集人提议召开,召集人也可自行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以现场投票表决为原则。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审核意见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战略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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