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芝股份(002856):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15日 20:35:40 中财网

原标题:美芝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




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变更注册地址情况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未来经营发展需要,拟将公司注册地址由“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四路52号安吉尔大厦505”变更为“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丰社区梅华路深华科技工业园1号厂房4层401”,同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变更后的注册地址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鉴于公司拟变更注册地址,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1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安吉 尔大厦五层 505房。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丰 社区梅华路深华科技工业园 1号厂房 4层 401。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邮政编码:518000。邮政编码:518000。           
2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总经理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新增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4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5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6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高级管理人员则指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同价额。           
8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9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持股数、持 股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持股数持股比 出 出资 名/名称 (股) 例(%) 资 时间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持股数、持股 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持股数 持股比 出 出资 /名称 (股) 例(%) 资 时间           
              
         股东姓名 /名称持股数 (股)持股比 例(%)出 资出资 时间

序号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方 式      方 式  
  李苏华51,699,2 00.0080.78净 资 产2012 年 11 月 20 日        
         李苏华51,699,2 00.0080.78净 资 产2012 年 11 月 20 日 
  深圳市 深腾投 资发展 有限公 司12,300,8 00.0019.22净 资 产2012 年 11 月 20 日        
         深圳市深 腾投资发 展有限公 司12,300,8 00.0019.22净 资 产2012 年 11 月 20 日 
         共 计64,000,0 00.00100---- 
  共 计64,000,0 00.00100----        
               
               
10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或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1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12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13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4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5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16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17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8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 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的持 股变更(包括股权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司的股权结构。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及 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 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 司的股权结构。
19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 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20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21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22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 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 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23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 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 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其他义务。
25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删除
26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删除
27新增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 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28新增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29新增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 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30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 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31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 (七)为公司关联人提供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违反 本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的,按照《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违反本章 程及公司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审批权限、审议程 序的,按照《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追究相 关人员责任。 
32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交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 两款规定。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 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33第四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本章程第四十五条 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 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 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 属于本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 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 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 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 于本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34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 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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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 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 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人。(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 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 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 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 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 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 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35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 行。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36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 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37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中指明的其他地 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地或者股东会通知中指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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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 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 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 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股东会同时采取现场、网络方式进行时,股 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 过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 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 方式。
38第四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39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 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
40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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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2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 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 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及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持股及其它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所备 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 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 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公司股份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43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4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45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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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计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47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不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48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49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 及理由。
50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 束当日下午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 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 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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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51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52第六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 召开日期。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 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 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53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 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 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 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54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55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 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 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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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第七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七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 的股东会。
57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58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 东的质询。
59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60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 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七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序号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61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 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62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第七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63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 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64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年。
65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交所报告。第八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报告。
66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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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 过。
67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68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或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分拆上市的,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或连续 12个月内累计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69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第八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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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70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 股东行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 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 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 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 公司制定《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事项 及决策程序进行规范。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 使表决权。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 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 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 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 公司制定《深圳市美芝装饰设计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事项及决 策程序进行规范。
71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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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最终候选人由董 事会、监事会确定,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 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第九十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董事(含独立董事)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确定, 董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
73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 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 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 的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 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 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 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 声明与承诺。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三)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 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 表担任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 监事的候选人;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产生; (五)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 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第九十一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 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公司董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 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 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深交所相关规则 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 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 内容。 (三)董事会在股东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提出 的董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会审议。
74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 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 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 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第九十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 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 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选举 两名及以上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会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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