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新能(600173):卧龙新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部、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负责主持、召集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从独立董事中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审核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四)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上市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上市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上市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第十六条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须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不包括会议当日)发出会议通知。在紧急情况下,在保证审计委员会2/3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通讯表决方式的无须说明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可以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重大事项采用投票表决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通讯、传真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六条根据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会议以外的其他用途。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高于”、“至少”,都含本数;“少于”、“低于”、“以外”、“过半”、“超过”,都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本细则的修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才有效。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4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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