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新能(600173):卧龙新能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15日 20:04:20 中财网
原标题:卧龙新能:卧龙新能内部审计制度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及子公司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整体战略和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分管。

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控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控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四章 权限与义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公司应明确其下列权限及义务:(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报送管理制度、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等,根据授权具有财务软件登录查询、财务数据打印和抽取的权限;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谨慎利用和保护他们在履职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所有报告和工作底稿应视为公司机密,不得对外泄露。内部审计人员在配合纪检工作时,应严格遵守纪检部门的工作制度和纪律;
(四)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营决策的可行性论证;
(五)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对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纪检部门报告;
(六)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评估整改情况;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等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全面了解情况,充分估计审计风险,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善于发现问题,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严重拖延提供审计资料,造成审计工作难以开展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相互推脱责任,不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
(四)知情人员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
(五)蓄意报复、诬告陷害他人,扰乱审计工作的;
(六)以各种方式阻挠审计工作开展的;
(七)故意泄露有关审计秘密的;
(八)拒不执行审计监督决定的;
(九)打击报复审计监督人员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满”、“不足”、“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卧龙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7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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