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船智能(301311):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7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来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第四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接受审计,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如实汇报情况。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负责人一名,具体负责公司总体审计工作,由审计委员会考核任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或会计中级以上职称,三年以上审计工作经历。其他审计专职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由公司统一招聘、录用和考核。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有: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快报、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六)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七)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 评估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行使以下权限: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公司有关部门和子公司编制的财务、生产、营销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应当抄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二)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及经营管理决策、财务管理决策、项目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召开的财务、经营、财产物资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应当邀请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参加; (三)有权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开通财务会计软件的查询权限,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五)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董事长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内部审计机构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请求公司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协助。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前2日送达。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审计前应制定项目审计方案,成立审计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 (三)搜集、取得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可以采取复制、笔录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做出记录,或者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五)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收支项目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审计结果的资料进行筛选、归类、分析、整理,做出综合评价,撰写审计报告初稿。 (六)内部审计机构在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先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2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2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做必要的修改,并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提出的审计报告由审计委员会审定,对没有违反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做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做出审计决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决定,并于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按照本公司有关制度的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二十九条 审计档案由内部审计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做到系统、完整、安全,审计档案保管年限至少为十年。 (一)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及其附件、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和批复及意见、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资料、后续审计的资料、其他应保存的。 (二)审计档案按照被审计单位进行分类立卷归档,案卷内部按照审计日期顺序编排、装订,并分类填制目录。 (三)审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审计档案,应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并按时归还。 (四)审计档案到期需销毁的,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档案管理人员更换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五)审计档案的经手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如有泄露审计档案秘密的,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向全公司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一)董事会要求向全公司公布的; (二)本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向全公司公布的。 第三十一条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就被审计内容发表审计意见,形成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实施的审计程序等基本事项,同时应对所审计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对下属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报告中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内部经营管理情况; 3、遵守财经纪律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做到事实认定清楚、依法有据,态度明确、意见恰当、条理清晰,便于非专业人士阅读使用。 第六章 审计具体实施措施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七章 审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四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向董事会预算与审计委员会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四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四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五)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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