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应急(300527):内幕信息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7月)

时间:2025年07月15日 19:56:34 中财网
原标题:中船应急:内幕信息管理实施细则(2025年7月)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

本细则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以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
人、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上述各单位涉及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之内幕信息的需在知悉该内
幕信息发生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1)报送证券事务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证券事务部门为内幕信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1.建立内幕信息管理相关制度;
2.按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入档,向深交所
及监管机构报送;
3.要求内幕知情人履行保密等相关义务;
4.涉及重大事项的,编制《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2)。

第七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
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其
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3.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二十;
14.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5.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16.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5.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相关
部门、单位负责人,部门、单位负责人作为本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内幕信息知情单位负责人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送证券事务部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3.内幕信息知情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所提交的信息予以核实,
证券事务部门进行复核,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4.董事会秘书应妥善保管内幕信息登记备案材料,登记备案材料
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单位业务所需的范围内
流转,需要在单位之间流转的,内幕信息流转程序为:
1.内幕信息原持有单位负责人审核;
2.分管领导审批;
3.报证券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总经理、
董事长批准,并报证券事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深交
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1.重大资产重组;
2.高比例送转股份;
3.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4.要约收购;
5.证券发行;
6.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7.股份回购;
8.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9.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10.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
了异常波动的情况;
11.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
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
波动的,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
交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环节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
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
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督促各主体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汇总。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登记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
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时间。

第二十条 必要时,公司可要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中的公司员
工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函。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重大内幕信息的
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相关协议中对保密事项进行约定。

第五章 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
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及报
送深交所和湖北证监局。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细则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
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向湖北证监局和深交所报送处罚结果,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悖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5日
起实施,原《内幕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公司董制度〔2023〕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1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姓名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 号码股东 代码联系 手机通讯 地址所属 单位与公 司关 系职务关系 人关系 类型知情 日期知情 地点知情 方式知情 阶段知情 内容登记 人信 息登记 时间登记 人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
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知情日期,应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填报知情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附件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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