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嘉股份(002843):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向投资者及时、合规披露信息; 2、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全体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充分保障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3、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4、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2、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4、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及其所在机构等;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工作与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依法可以披露的信息; 4、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 5、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6、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它信息,如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等。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1、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收集与本行业相关的信息; 2、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3、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4、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5、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工作。根据公司情况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 6、定期报告:办理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定期报告中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7、信息披露程序: (1)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定期报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素材及数据,证券投资部编制整理,报公司董事会审定批准后发布。 (2)非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高层领导参加研讨会及新闻发布会等,由各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编写会谈材料,由公司高层领导审定。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财经媒体及个人投资者时,信息披露的尺度遵循公司的统一口径,面对新的问题应在了解实际情况的前提下,经内部会议统一意见后再进行披露。 (3)临时性危机问题的披露程序:涉及临时性高度敏感问题时需经公司高层领导集体审议,形成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答复。 8、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9、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道工作,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 10、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依托“巨潮资讯网”的后台技术支持服务,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以方便投资者查询,解答投资者咨询; 11、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12、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和其它宣传资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及其它。 第九条 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刊载。 第十八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使用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九条 公司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通过培训等方式,加深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了解和重视程度,熟悉证券市场及公司实际情况,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化运作水平。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做好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工作,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并由证券投资部建档留存。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忠诚于公司,并具有良好的品行,诚信自律; 2、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的了解; 3、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及相关法律、法规; 4、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6、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能够比较规范地撰写各 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公司也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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