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合科技(87239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2392 证券简称:佳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7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7月 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 议案 2.23:《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各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及备案事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上述规定所述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相关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后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提交备案。 第九条 登记备案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券账号、联系方式、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和方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等内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在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 (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以下简称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6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 3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前 6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的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以供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查询。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者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须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内幕信息有关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罚可单处或者并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结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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