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合科技(872392):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07月15日 19:44:43 中财网
原标题:佳合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872392 证券简称:佳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3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7月 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 议案 2.19:《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五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保荐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披露标准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北京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十四条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保荐机构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保荐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保荐机构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本制度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二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停牌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对信息披露相关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声明;
(四)董事会核实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异 常波动期间是否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六)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北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北交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核实情况;
(三)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四)传闻内容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三十七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八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文件的,上市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除外),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3个月以上;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十)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二十一)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订立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或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二)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合同订立后,其生效、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或者提前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四条 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公司、部门和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四十五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事件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事件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临时公告文稿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以及对内部控制体系重大缺陷的整改方案;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外部审计机 构同时提供咨询服务;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 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 料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申请暂缓披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责、工作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上述规定所述人员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的父母);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依法对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的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如果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的有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泄露,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保荐机构报告,并发布澄清公告披露。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六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一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七十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协商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报董事长批准;
(二)董事会秘书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划分相关部门工作分工、要求及材料上报时间;
(三)相关部门应按照要求提供数据、材料,部门负责人应对所提供材料进行审查,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项材料,依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格式要求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在公司管理层审核后,经董事长初审并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五)董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董事长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八)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报送保荐机构进行审查并披露。

第七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等决议,独立董事意见、中介机构意见等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2、董事会秘书审核临时报告,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长审核,独立董事意见、中介机构意见等由独立董事、中介机构签字或盖章; 3、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保荐机构进行审核并披露。

(二)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但不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审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或联络人应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2、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并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保荐机构咨询;
3、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材料,依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编制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
5、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报送保荐机构进行审核并披露。

第十二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三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七十六条 查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原件和底稿,查询人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查询申请,注明查询时间、查询事项、查询理由等内容,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后,方可查阅。相关书面查询申请与董事会秘书的书面同意函作为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第十四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各子公司负责人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者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遣责或自律监管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包括降低其薪酬标准、扣发其应得奖金、解聘其职务等。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北 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六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生效,修改时亦同。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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