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合科技(872392):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代码:872392 证券简称:佳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5-099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7月 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 议案 2.25:《修订<内部审计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8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定,及《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常设机构为审计部,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收集、整理及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并根据公司业务规模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同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七条 公司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应具备合格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第八条 审计部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财务部门临时抽调会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九条 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务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掌握审计及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审计经验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这种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二)回避性原则: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内部审计工作; (三)职业道德原则: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四)保密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五)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原则:审计部及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六)廉洁性原则: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清正廉洁,不得接受审计对象或被审计单位(部门)的贵重礼物或重大宴请等。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和个人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审计工作; (六)制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七)对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决算、财务收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九)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包括:对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的投资、担保开展事前专项审查和事后专项审计;对公司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进行审计,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筹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以及专项审计: (一)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投资效益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二)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专项审计包括公司重大项目审计、基建、预决算审计、离任审计等。 公司重大项目是指资金数额较大,且对公司的经济效益、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审计部的主要工作范围为: (一)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 (二)组织内部和外部资源,执行审计计划,并汇报工作结果; (三)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四)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根据实际需要,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以各种形式进行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情况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类: 1、是否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是否对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深入研究; 2、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标,招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招标结果是否最优; 3、项目竣工后是否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是否按期投产,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 (二)设备、材料采购类: 1、是否按有关制度规定的范围执行公开招标、议标、询比定价等规定; 2、采购价格是否公允合理等。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否进行审议(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是否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三)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存在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委员会督导下,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五)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六)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 奖惩及责任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工作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审计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董事会,由董事会依照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记过、辞退,如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昆山佳合纸制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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