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嘉股份(00284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 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 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提前 2个交易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 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 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如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 的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三条 如果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交易 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 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四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配 偶应当遵守《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行为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主体办理信息的网上申 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不得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 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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