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日新(301162):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时间:2025年07月15日 19:35:44 中财网
原标题:国能日新: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9号)批复,同意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能日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作为国能日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认为国能日新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国能日新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国能日新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对象为实际控制人雍正,符合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超过三十五名发行对象的规定。雍正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结束后,雍正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发行对象雍正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金来源于自有或自筹。

(三)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2,362,068股,由雍正全额认购,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未超过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12,362,068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12,362,068股的70%,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确定的发行价格为37.57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2024年5月6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99,249,6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50元(含税)。根据上述权益分派结果,本次股票的发行价格由37.57元/股,调整为37.12元/股。2025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总股本100,184,71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70元(含税),同时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根据上述权益分派结果,本次股票的发行价格由37.12元/股,调整为30.55元/股。

(五)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377,661,177.4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973,981.1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8,687,196.23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超过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总额上限37,766.12万元,未超过《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上限37,766.12万元。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9号)及国能日新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4年1月2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A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关于设立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本次发行。

2024年2月8日,发行人召开了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本次发行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2024年12月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2024 A
于公司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调整。上述方案调整在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5年1月6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 A
延长公司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拟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拟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原有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6年2月7日。除上述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之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事项和内容及其他授权事宜保持不变。

2025年1月22日,发行人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有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自原有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6年2月7日。

2025年5月2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调整。上述方案调整在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和注册过程
2024年12月11日,发行人公告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年2月5日,发行人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9号),同意公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一)本次发行程序

日期工作内容
T-1日 2025年7月8日 周二1、向深交所报送发行启动文件; 2、深交所同意后,向认购对象发送《缴款通知书》
T日 2025年7月9日 周三缴款截止日,认购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缴纳认购 款(2025年7月9日17:00截止)
T+1日 2025年7月10日 周四1、会计师对保荐人(主承销商)收到的认购资金进 行验资; 2、保荐人(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将募集 资金划入发行人账户
T+2日 2025年7月11日 周五1、会计师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专户进行验资; 2、保荐人(主承销商)、会计师和律师出具相关文 件
T+3日 2025年7月14日 周一向深交所报备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总结备案材料
T+4日及以后 2025年7月15日 周二1、办理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2、向深交所提交上市申请的相关材料
L-1日披露股份上市等相关文件
L日新增股份上市
(二)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最终获配情况
2024 1 23
年 月 日,发行人与雍正签署了《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雍
正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2024年12月6日,发行人与雍正签署了《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雍正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2025年5月23日,发行人与雍正签署了《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雍正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对本次发行的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方式、限售期等进行了详细约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为30.55元/股,最终发行数量为
12,362,06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7,661,177.40元(大写:叁亿柒仟柒佰陆拾陆万壹仟壹佰柒拾柒元肆角零分),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8,687,196.23元。未超过《发行与承销方案》中募集资金规模上限。发行对象以现金认购。

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股认购金额(元)限售期
1雍正30.55元/股12,362,068377,661,177.40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36个 月
合计12,362,068377,661,177.40-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募集资金及验资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7月1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1620号),截至2025年7月9日,长江保荐共收到发行对象汇入长江保荐缴款账户认购资金总额为377,661,177.40元。

2025年7月10日,长江保荐将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费和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5年7月1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1619号),截至2025年7月10日,发行人已收到扣除尚未支付的保荐费用和承销费用(不含税)共计人民币5,947,482.49元的出资款人民币371,713,694.9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7,661,177.4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8,973,981.17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8,687,196.23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为人民币12,362,068.00元,余额人民币356,325,128.23元转入资本公积。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的合规性
(一)发行对象资金来源及私募备案情况的说明
1、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雍正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公司关联方,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对象雍正承诺:本次参与发行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经核查,雍正本次参与发行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2、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二)关于发行对象适当性核查情况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C1 C2 C3 C4 C5
到高划分为 (保守型)、 (谨慎型)、 (稳健型)、 (积极型)、(激进型)。本次国能日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4级,专业投资者和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4及以上的普通投资者均可参与认购。

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对发行对象雍正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核查,其属于专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其参与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发行对象关联关系情况的说明
本次发行对象雍正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且为公司的董事长及总经理,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除此之外,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雍正先生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生新增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在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已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4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4〕274号),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进行了公告。

2024年12月11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进行了公告。

2025 2 5
年 月 日,公司公告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能日新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和披露手续。

六、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符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59号)及国能日新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长江保荐认为:本次发行对象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等违规持股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中国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的情形,亦不存在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的相关登记备风险等级相匹配。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证券法》《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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