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看科技(688583):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时间:2025年07月15日 19:25:46 中财网
原标题:思看科技: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前 言
第一条 本制度的制定目的在于完善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以充分保障关联交易的公允、合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思看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言之关联交易系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以下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前款第(一)项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第(一)至(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对关联人的判断应从其对公司的控制或影响的实质关系出发,主要是关联人通过股权、人事、管理、商业利益关系对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施加影响。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及决策程序
第九条 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判断与认定应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的规定作出,并依据本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审议及核准权限的规定分别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第十一条 董事会违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独立董事就此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讨论。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董事会审议的可能的关联交易信息及资料充分披露给董事会,由董事会依据本制度审核。

第十三条 总经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懈怠履行前条报告义务的,考察公司实际遭受的不利影响,董事会可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懈怠履行向股东会报告义务,考察公司实际遭受的不利影响,股东会可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当提供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六)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股东;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八条 以下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四)为与本条第(一)、(二)项所列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前项第4目的规定);
(五)为与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法人或者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前项第4目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条 关联交易的表决: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与某董事/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董事/股东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董事/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董事/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董事/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非关联董事/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对关联事项作出相应的决议;
(五)关联董事/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其就该关联交易议案所投票不得计入有表决权的票数之中。

上述规定适用于受托出席董事会或股东会的代理人。

第二十一条 违背本制度相关规定,有关的董事及股东未予回避的,其就该关联交易议案所投票不得计入有表决权的票数之中,若该关联交易事实上已实施并经司法裁判、仲裁确认应当履行的,则有关董事及股东应对公司损失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董事长可将其审核、批准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如果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五条规定标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前款所述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将随着国家日后颁布文件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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