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华股份(600615):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时间:2025年07月15日 19:24:27 中财网
原标题:丰华股份: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修订)

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重庆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由公司设置审计部门,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并且不得少于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公司负责内部审计的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符合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九条审计部门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营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或不定期参加职业教育培训,持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六)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具备下列权限:
(一)参与、召开与审计项目相关的会议,参与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二)根据审计项目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内部控制制度、经营目标、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经济合同等其他审计相关文件资料;
(三)调用查询审计项目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实地察看、盘点/监盘被审计单位实物资产以及有价证券等资产;
(四)对审计有关事项向被审计单位/个人进行调查,并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五)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就审计事项作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账簿/凭证、与经济活动等有关的资料的行为,有权提请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七)对违规违纪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个人,有权要求立即止损、纠偏,并予以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等;
(八)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表彰的建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经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控制制度及流程文件;
(二)会计账簿、凭证、报表、银行对账单等账务核算资料;
(三)重要投资经营决策、重要会议纪要/记录等;
(四)业务合同/协议、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等;
(五)各业务环节过程控制及核算相关资料;
(六)各项资产管理证明、相关债权债务的确认函等;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和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董事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在不影响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的前提下,恰当地联合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各类联合专项审计,以职能部门特定专业能力有效弥补审计部门其他专业人员配置不完整,对专项审计中的相关业务知识不熟悉的不足。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门根据公司部署和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审计通知书:审计部门根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事项,视项目情况向被审计单位/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审计实施方案:根据审计项目情况,拟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三十条实施审计:就地审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将审计所需资料报送审计部门;审计人员采用相关审计方法,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一条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在审计过程中或审计结束后,审计人员应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若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接受审计建议,审计人员应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的整改措施。此外,审计人员还需编制正式的审计报告/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和审计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审计决定书的下达:被审计单位/个人须按审计决定书处理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措施情况反馈至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意见,由公司董事会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必要时实行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书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跟踪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若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门对于已完结审计事项,需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审计部门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由审计部门保存,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0年;
(四)审计档案除公司审计部门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对非相关人员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若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四)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原2009年4月21日起实施的《审计委员会年报审计规程》和2008年10月20日起实施的《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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