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002035):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002035 证券简称:华帝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3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 现场召开时间:2025年7月15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15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潘叶江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2025年7月9日(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847,653,618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6,589,882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31,063,736股。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0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66,523,8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030%。 1、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33,041,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41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投票的股东共26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33,482,1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616%。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6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58,075,8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209%。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按特别决议进行表决。会议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65,759,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6%;反对72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6%;弃权3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会议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64,773,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5%;反对1,69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3%;弃权5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56,325,8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29%;反对1,69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5%;弃权5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何畏律师、邹佳慧律师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上(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7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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