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300366):融资管理办法(2025年7月)

时间:2025年07月15日 18:31:54 中财网
原标题:创意信息:融资管理办法(2025年7月)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对融资业务的控制,降低融资成本,有效控制融资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两种方式。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完成后将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完成后将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短期或长期借款、保理融资、融资租赁、发行公司债券等。

短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长期债务性融资,是指负债期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债务性融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融资管理活动。

第二章 融资管理与决策
第四条 融资业务实行公司统一管理、子公司授权融资的管理原则。公司所有融资业务的办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管理中心是公司融资活动的主办部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权益性融资活动提出议案并组织评估,对权益性融资的投向、资产重组等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公司债务性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管。

第六条 资金投入使用后,资金使用部门和财务管理中心须对资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发现其与生产经营需要存在不符之处,应及时上报主管负责人,并按照审批决定做出调整。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管理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融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对于权益性融资活动,公司应编制书面的融资计划书,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一)融资金额、融资理由;
(二)融资前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
(三)融资对公司未来收益的影响;
(四)各种融资方式利益比较以及对融资方式的建议等。

第九条 权益性融资的决策权限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的,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中介机构拟定初步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债务性融资的决策权限
(一)单笔融资金额或融资额度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单笔融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融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单笔融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融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融资事项,应当按照同一对象累计计算的原则为计算标准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融资方案涉及以资产提供抵押担保的,需同时按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融资方案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对外签署相关的融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批准,各子公司一律不得自行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外部单位借入资金。

第十四条 对于公司内部融资活动,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是公司内部融资的管理部门,根据各子公司的借款需求,提出审核意见,执行申请相关报批手续,经过相应的审批流程后,办理资金的支付。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融资管理应遵循按需申请、计划执行、有偿使用、防范风险的基本管理原则。

第十六条 各子公司若因银行贷款到期、经营资金短缺等原因出现资金临时短缺时,公司可在资金许可的情况下给予资金支持,用于周转。子公司对借入的资金必须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严禁用于证券、期货和基金等投资。

第十七条 内部融资流程:
(一)内部融资申请
子公司根据资金需求向公司发起融资申请需求,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规范的借款相关资料,经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提交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按照相应权限审批完成后方可进行借款。

(二)内部融资审批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审查子公司融资申请基本情况后,按照公司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融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监、公司财务副总裁审核后执行;借款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需报公司总裁、公司董事长批准。

公司可于每年年初根据各子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及现金流预测,制定各子公司年度内部融资最高额度,并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总监、财务副总裁、总裁及董事长审批,在此最高额度范围内,内部融资审批由财务副总裁完结,该最高额度于下一年度额度审批通过前有效。

(三)内部融资合同签订
内部融资经公司审批程序通过后,应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明确借款资金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计息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逾期责任等。

借款合同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方能办理借款拨付手续。在年度内部融资最高额度范围内分批借款的,可在年初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并在年底按实际融资金额及时长签订最终借款协议。

(四)内部融资资金归还
借款子公司应向公司保证借入资金的安全性,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并及时偿还借款,同时按时支付借款利息,保证公司资金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借款子公司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公司可要求子公司立刻归还借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罚金。

第三章 融资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中心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并对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融资活动相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和保管情况;
(五)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书写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以上”、“高于”、“超过”,都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办法中对融资进行管理的规定,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向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依据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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