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300366):修订《公司章程》

时间:2025年07月15日 18:31:52 中财网

原标题:创意信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综上,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以四川省创意技术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四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以 四川省创意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的净 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四 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执照。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 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和经营 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91510000201892738J。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 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 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 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方式与董事长相 同。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产生、变更方式与董事长相同。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 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 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 上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监事、董事会/董事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监事、董事会/董事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员工持股计划除外。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 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 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 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 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 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 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 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通过,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公司在下列 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可以收 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等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股东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 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撤销权消灭。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九条 … 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有前述规定的情形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第三十九条 …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述规定的情 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 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履行以 下义务: 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公司 章程,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 者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项,并如实回答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问询;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 务。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 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时,公司应立即 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公司资金。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 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 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纵 

容、帮助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应当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 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应提请股东会予以罢 免。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十)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十一)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对外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 免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 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式);(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3)关联交易 定价为国家规定的;(4)关联人向公司 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5)公司按与 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 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1)公司参与 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2)公司单方面获得 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3)关联交易定价 为国家规定的;(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 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利率标准;(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 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计 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 东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按公告或 通知指定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按公告或通知指 定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第五十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发出股东会通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知至股东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百分之十。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第七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七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 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删除
第七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在有关会议召开前的24小时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第七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在有关会议召开前的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 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第八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八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第八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八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第八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 年。第八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 年。
第九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第九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
第九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第九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第九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 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 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 益。第九十三条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第九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单独持有或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 以上的股东提出,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九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并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第九十七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第九十七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或监事会提出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 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 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 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 公司监事会在公司监事会换届或监事会 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二分之 一多数通过提名候选监事,并将候选监 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选举。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监事 会换届或监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 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推荐 候选监事,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凡符合 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公司监事会应将 候选监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 方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选举。 监事会换届或出现缺额需要补选 时,原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名额 仍应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进行更换 或补选。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 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 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
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度,即每个股东对每个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其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候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时,候 选董事或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 或监事,但当选的董事或监事所得票数 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 公司董事或监事的选举可采取累积投票 制,即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可 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 监事的人数;但是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 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任意数位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 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监 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 效投票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 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 事或监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高于出席 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 数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 董事或监事。公司应当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即 每个股东对每个董事候选人可以投的总票数等 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候选董事人 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时,候选董事须获得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 候选董事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 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当选的董事所得票数均 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的选举可采取累积投票制,即每个股 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 事的人数;但是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 集中投给一个或任意数位董事候选人,对单个 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 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 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投票结束 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 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高于出席会议股 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的候选人中 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股东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 即就任。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 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2年;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2年;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 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 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 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 内容。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 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 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 越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前款规定;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 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 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八)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 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 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十二)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 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 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 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十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十三)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 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 信息;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 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七)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二十八条 ……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第一百二十九条 ……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 工作经验;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
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 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本公司章 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权: (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四)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 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如果设立薪酬、审计、提名 等委员会,应保证公司独立董事在委员 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 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四)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五)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六)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具体情 况和理由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如果设立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 会,应保证公司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 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删除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3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 一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不得将法定由 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经理等行使。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五十三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 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六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 两名董事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 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董事会的 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 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 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董 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董事会的决议是 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一百七十六条 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监事及非兼任董 事的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 收到该等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但是, 监事及非兼任董事的总经理无权在董事 会会议上表决。第一百七十八条 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非兼任董事的总经理可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收到该等会议通知和 有关文件;但是,非兼任董事的总经理无权在 董事会会议上表决。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 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 书: …… (三)公司现任监事;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董事会秘书: ……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 如下职责: ……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 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 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 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 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 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 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 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十)《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 责: ……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 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 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 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 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 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 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 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 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 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 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八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六)~(八)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六)~(八)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九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八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 任。第一百九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 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第一百九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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