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300366):修订《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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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7月15日 18:31:5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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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创意信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综上,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为维护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以四川省创意技术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四川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以
四川省创意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的净
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在四
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
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
执照。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
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和经营
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 91510000201892738J。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
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
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
受国家法律保护。 |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方式与董事长相
同。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产生、变更方式与董事长相同。董事长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
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 |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
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
上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
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监事、董事会/董事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监事、董事会/董事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执行。 |
第十八条 | 第十八条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
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员工持股计划除外。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
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
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
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
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
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
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
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
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通过,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活动。
……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公司在下列
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可以收
购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本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
第二十九条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
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等义务。 |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 |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
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
会或股东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
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 |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七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的,撤销权消灭。 |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第三十九条
…
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有前述规定的情形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 第三十九条
…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述规定的情
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
信,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履行以
下义务:
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公司
章程,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
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
者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不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项,并如实回答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问询;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
务。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
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时,公司应立即
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公司资金。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
一责任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
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纵 | |
容、帮助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应当视
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
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应提请股东会予以罢
免。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
|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
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
(十)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十一)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对外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
免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
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式);(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
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3)关联交易
定价为国家规定的;(4)关联人向公司
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5)公司按与
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
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1)公司参与
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2)公司单方面获得
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3)关联交易定价
为国家规定的;(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
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
利率标准;(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
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
第四十五条
… | 第四十六条
… |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计
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
东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
因并公告。 |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
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
束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
低人数,或者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按公告或
通知指定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按公告或通知指
定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
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 |
第四十九条 | 第五十条 |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第五十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
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
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在发出股东会通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知至股东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百分之十。 |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七十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七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
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七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
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七十六条 | 第七十七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
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七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 删除 |
第七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
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在有关会议召开前的24小时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七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在有关会议召开前的24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方。 |
第七十九条 | 第七十九条 |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
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
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
询。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
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八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 第八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
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第八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 | 第八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八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 |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 |
第八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
年。 | 第八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
年。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股东。 |
第九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第九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九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 | 第九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
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东权利,但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
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定征
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行为设置高于《证券法》规定的
持股比例等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
益。 | 第九十三条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
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第九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
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 第九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
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单独持有或合
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
以上的股东提出,并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九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并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
第九十七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第九十七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或监事会提出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
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之前应
当取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
受提名,并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
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
公司监事会在公司监事会换届或监事会
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时,可以二分之
一多数通过提名候选监事,并将候选监
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方式提
交股东会审议并选举。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监事
会换届或监事会成员出现缺额需要补选
时,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推荐
候选监事,经公司监事会审核,凡符合
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公司监事会应将
候选监事名单、简历和基本情况以提案
方式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选举。
监事会换届或出现缺额需要补选
时,原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名额
仍应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进行更换
或补选。 |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
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之前应当取得该候选
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接受提名,并承诺公开
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 |
第九十八条 | 第九十八条 |
公司应当在董事、监事选举时实行累积
投票制度,即每个股东对每个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可以投的总票数等于其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候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时,候
选董事或监事须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候
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或监事
人数时,则以所得票数多者当选为董事
或监事,但当选的董事或监事所得票数
均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
公司董事或监事的选举可采取累积投票
制,即每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可
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或
监事的人数;但是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
票权总数集中投给一个或任意数位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
数的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或监
事所投的票数累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
效投票权总数。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
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
事或监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高于出席
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
数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
董事或监事。 | 公司应当在董事选举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即
每个股东对每个董事候选人可以投的总票数等
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候选董事人
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时,候选董事须获得出
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方可当选。在
候选董事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以所得票
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当选的董事所得票数均
不得低于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的选举可采取累积投票制,即每个股
东在选举董事时可以行使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
事的人数;但是股东可以将其有效投票权总数
集中投给一个或任意数位董事候选人,对单个
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
整倍数,但其对所有候选董事所投的票数累计
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投票结束
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
举的董事人数为限,在得票数高于出席会议股
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过半数的候选人中
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 |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股东 |
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
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 | 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
应当及时公开披露。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
即就任。 |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
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2年;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2年;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
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
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
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
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
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
内容。 |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
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会设职工代表董事1名,职工代表董
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
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
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
越权;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
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
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前款规定;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
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
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
(八)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
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
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十二)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
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
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
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十二)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十三)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
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
信息;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
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
(七)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 |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七)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
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
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
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
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
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
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
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
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二十八条
……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
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
工作经验;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三十条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
定。
…… |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本公司章
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
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
权:
(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四)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
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
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
上市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会如果设立薪酬、审计、提名
等委员会,应保证公司独立董事在委员
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
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四)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
(五)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六)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应将具体情
况和理由予以披露。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如果设立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
会,应保证公司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
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
责: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 | 删除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八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
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3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
一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
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不得将法定由
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经理等行使。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
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 |
第一百五十一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三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
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
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
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
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第一百六十六条 |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
两名董事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
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董事会的
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
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
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
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董
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董事会的决议是
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
第一百七十六条
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监事及非兼任董
事的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
收到该等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但是,
监事及非兼任董事的总经理无权在董事
会会议上表决。 | 第一百七十八条
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非兼任董事的总经理可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有权收到该等会议通知和
有关文件;但是,非兼任董事的总经理无权在
董事会会议上表决。 |
第一百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
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
书:
……
(三)公司现任监事;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
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
董事会秘书:
……
(三)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
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 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
如下职责:
……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
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
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定的
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
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
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
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
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
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十)《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
责:
……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
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
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
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规则、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
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
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
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
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
议记录上,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独立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
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
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
|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六)~(八)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六)~(八)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
任。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
任。 |
第一百八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