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信息(300366):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2025年7月)

时间:2025年07月15日 18:31:49 中财网
原标题:创意信息: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2025年7月)

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创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结合公司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及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公司实行统一财务管理,执行统一会计政策、统一会计核算体系。

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按照垂直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的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子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实行垂直管理,可以向子公司委派财务管理人员,并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聘任和解聘。

第七条 公司设财务管理中心,履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能。各子公司设置相应会计机构,并建立完整的会计体系,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各子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纳入公司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第八条 公司会计核算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企业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设定核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会计月度为月初1日至月末最后一日。

第十条 会计核算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做到记账准确,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方法正确、手续齐备、清晰整洁、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一条 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公司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告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持前后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方面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满足公司内部管理的需要。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与核算
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等。

第十六条 效益原则;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资金使用管理负全面责任,负责财务的主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子公司内部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七条 公司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考核与分析工作;依法筹集、管理与使用资金,保证业务运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管理规则
(一)为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做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1.货币资金的收付及其保管应由专职出纳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接触。

2.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及总分类账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3.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的稽核人员、会计档案保管人员相分离。

4.出纳人员应与货币资金审批人员相分离,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

5.货币资金收付和控制货币资金收支的专用印章不得由出纳人员保管,应实行印鉴分管制度。

6.负责货币资金收付的人员应与负责现金的清查人员和负责与银行存款对账的人员相分离。

(二)各子公司应设置“库存现金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天的现金收入合计额、现金支出合计额及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如账款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月份终了,该账目余额应与“库存现金”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三)企业可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十九条 银行账户管理规则
(一)各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管理规定,切实管理好公司的人民币账户,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二)一个公司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公司唯一的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同时,根据业务需要可开设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等。对长期闲置的银行结算账户要进行清理,视情况予以保留或撤销。对各银行账户的存款要做到统筹安排,避免资金的沉淀,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不得将银行账户的资金任意转移到非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三)各子公司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四)银行结算的管理。经营活动中的各项经济往来,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各子公司办理银行结算,必须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利用多头开户逃税、逃债、逃贷和套取现金;不得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已经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要进行账外登统,跟踪管理;在票据到期日前,要备好相应资金,以免影响企业信誉。


第五章 外币业务管理与核算
第二十条 外币交易,是指以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计价或结算的交易。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外币交易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于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所产生的折算差额除了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外币专门借款产生的汇兑差额按资本化的原则处理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外币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类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外,均按业务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利润表中的收入与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月平均汇率折算。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在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中列示。外币现金流量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月平均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


第六章 金融工具管理与核算
第二十一条 金融工具的确认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二十二条 金融资产分类、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在判断业务模式时,公司应当考虑在业务模式评估日可获得的所有相关证据,包括企业评价和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金融资产业绩的方式、影响金融资产业绩的风险及其管理方式以及相关业务管理人员获得报酬的方式(例如报酬是基于所管理资产的公允价值还是所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等。

在判断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公司需要判断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企业在考虑具有提前还款特征的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需要对该提前还款特征的公允价值是否非常小进行评估的,该评估应当以该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存在的事实和情况为基础。该评估不切实可行的,企业不应认为提前还款特征的公允价值非常小。

(一)公司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1.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该类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减值、汇兑损益以及终止确认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二)公司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不属于任何套期关系的一部分的该类金融资产所产生的所有利得或损失,除信用减值损失或利得、汇兑损益和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该金融资产利息之外,所产生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三)除上述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此类金融资产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根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1.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2.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后续期间,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如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除了获得股利(属于投资成本收回部分的除外)计入当期损益外,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包括汇兑损益)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后续不得转入当期损益。当其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公司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二十三条 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一)公司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予以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金融资产发生转移,公司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3.金融资产发生转移,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未保留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

(二)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及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集团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仅为对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三)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及应分摊至终止确认部分的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公司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仅为对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之和,与分摊的前述终止确认部分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金融负债分类、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除下列各项外,公司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此类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与该金融负债相关的股利和利息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2.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此类金融负债,按照金融资产转移相关准则规定进行计量。

3.不属于以上1或2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以上1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本公司作为此类金融负债的发行方的,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依据金融工具减值相关准则规定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收入准则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

公司将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义务已解除的部分。

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公司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六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公司以主要市场的价格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不存在主要市场的,以最有利市场的价格计量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且采用当时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分为三个层次,即第一层次输入值是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层次,由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具有重大意义的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

公司对权益工具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在有限情况下,如果用以确定公允价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价值的可能估计金额分布范围很广,而成本代表了该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的,该成本可代表其在该分布范围内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第二十七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公司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相互抵销。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1)公司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是当前可执行的;(2)公司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第二十八条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处理方法
(一)公司按照以下原则区分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
1.如果公司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有些金融工具虽然没有明确地包含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义务的条款和条件,但有可能通过其他条款和条件间接地形成合同义务。

2.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公司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公司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在某些情况下,一项金融工具合同规定公司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等于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则无论该合同权利或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公司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的变量的变动而变动,该合同分类为金融负债。

(二)公司在合并报表中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时,应考虑公司成员和金融工具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如果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了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者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则该工具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三)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相关利息、股利(或股息)、利得或损失,以及赎回或再融资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公司计入当期损益。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其发行(含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公司作为权益的变动处理,不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第二十九条 金融工具的减值
(一)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1.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2.租赁应收款。

3.合同资产。

4.企业发行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以外的贷款承诺和适用金融工具准则规定的财务担保合同。

(二)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1.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企业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2.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企业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三)对于下列各项目,企业应当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1.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的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该项目未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或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资成分。

②项目包含《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定义的重大融资成分,同时企业做出会计政策选择,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企业应当将该会计政策选择适用于所有此类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但可对应收款项类和合同资产类分别做出会计政策选择。

2.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交易形成的租赁应收款,同时企业做出会计政策选择,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企业应当将该会计政策选择适用于所有租赁应收款,但可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和应收经营租赁款分别做出会计政策选择。

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公司可对应收款项、合同资产和租赁应收款分别选择减值会计政策。


第七章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及管理与核算
第三十条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对子公司的投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和对合营企业的投资。

(一)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的,为公司的子公司。

(二)公司对共同控制的判断依据是所有参与方或参与方组合集体控制该安排,并且该安排相关活动的政策必须经过这些集体控制该安排的参与方一致同意。

(三)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上但低于50%的表决权时,通常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持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表决权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或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制定过程、或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重要交易、或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或向被投资单位提供关键技术资料等事实和情况判断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第三十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单位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二)监督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初始计量
(一)通过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中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被合并方在合并日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负数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按零确定。

(二)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应当判断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合并方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三)通过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合并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四)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非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的,当判断多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取得非同一控制下被投资单位的股权,最终形成企业合并,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公司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暂不做调整,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为指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不得转入当期损益。

除上述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外,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投资成本;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成本;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投资成本。

第三十三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公司对子公司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一)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支付的成本额公允价值及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按照应享有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二)后续计量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中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并抵销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第三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权益法核算的相关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二)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核算的,剩余股权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处理并按比例结转,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应当按比例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三)因处置部分长期股权投资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控制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处置股权账面价值和处置对价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进行会计处理,处置股权账面价值和处置对价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四)公司对于分步处置股权至丧失控股权的各项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对每一项交易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丧失控制权之前每一次交易处置价款与所处置的股权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到丧失控制权时再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的当期损益。

第三十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
公司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六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管理
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确定,参见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财务管理中心按公司投资付款操作程序核对审核无误后办理投资付款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章 存货计价及管理与核算
第三十七条 公司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劳务成本等。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

第三十八条 存货在取得时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等其实际成本。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进行摊销。

第三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库存商品、在产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按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


第九章 固定资产计价、折旧方法及管理与核算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确认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超过2,000.00元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且其成本能够可靠计量时予以确认。

公司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其他。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计价采用历史成本计价法计价。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
(一)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公司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二)公司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类别及折旧使用年限规
类别折旧年限年折旧率残值率
房屋建筑物204.755.00
交通运输设备5-1019.00-9.505.00
电子设备3-531.67-19.005.00
其他3-531.67-19.005.00
第四十三条 公司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发生改变,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成本按实际工程支出确定,包括在建期间发生的各项必要工程支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次月或当月起开始计提折旧或摊销,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对固定资产原值差异进行调整。在建工程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


第十章 无形资产与其它资产管理与核算
第四十五条 公司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其中,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的其他支出作为实际成本;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实际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按公允价值确定实际成本;对非同一控制下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在对被购买方资产进行初始确认时,按公允价值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四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从出让起始日起,按其出让年限平均摊销;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按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三者中最短者分期平均摊销。摊销金额按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当期损益。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复核,如发生改变,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四十七条 内部研究开发支出会计政策
公司的研究开发支出根据其性质以及研发活动最终形成无形资产是否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分为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开发阶段的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前期已计入损益的开发支出在以后期间不再确认为资产。已资本化的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为开发支出,自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转为无形资产列报。

第四十八章 无形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处理。公司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无形资产准则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合同负债管理与核算
第四十九条 合同负债反映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公司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公司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


第十二章 职工薪酬管理与核算
第五十条 公司职工薪酬主要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等。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

公司的短期薪酬主要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福利费等,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公司的离职后福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等,按照公司承担的风险和义务,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对于设定提存计划在根据在资产负债表日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提供的服务而向单独主体缴存的提存金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第十三章 预计负债管理与核算
第五十一条 当与对外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未决诉讼或仲裁、产品质量保证等或有事项相关的业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公司将其确认为负债:该义务是公司承担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有改变则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以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


第十四章 股份支付管理与核算
第五十二条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第五十三条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用以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该公允价值的金额在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情况下,在等待期内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直线法计算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公司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如授予后立即可行权,在授予日以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如需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相应调整负债。

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十四 公司在等待期内取消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即视同剩余等待期内的股权支付计划已经全部满足可行权条件,在取消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当期确认剩余等待期内的所有费用。

第十五章 营业收入核算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营业收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第五十六条 收入确认原则:公司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公司在合同开始时,按照每个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第五十七条 交易价格是公司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不包括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公司确认的交易价格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作为负债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公司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如果在合同开始日,公司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公司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客户在公司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公司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公司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在公司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公司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二)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并按照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公司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三)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公司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公司考虑下列迹象:
1.公司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
2.公司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
3.公司已将该商品的实物转移给客户;
4.公司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等;
6. 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四)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合同资产列示,合同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计提减值。公司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列示。公司已收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第十六章 政府补助核算与管理
第五十八条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
(1)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2)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五十九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对于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应当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第六十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六十一条 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分别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1.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2.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选择了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不得随意变更。

第六十三条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的,应当在需要退回的当期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2.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3.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章 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核算与管理
第六十四条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暂时性差异)计算确认。对于按照税法规定能够于以后年度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抵扣亏损,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商誉的初始确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非企业合并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明确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六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公司应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八章 租赁的管理与核算
第六十六条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合同中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后进行会计处理。

第六十七条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一)确认和初始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适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该成本包括: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赁激励相关金额;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本条所述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

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二)后续计量
1.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同时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2.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延长或缩短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

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准则规定分摊变更后合同的对价、重新确定租赁期,并按照变更后租赁付款额和修订后的折现率计算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修订后的折现率。租赁变更生效日,是指双方就租赁变更达成一致的日期。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其他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负债重新计量的,承租人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三)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公司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第六十八条 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公司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分类为经营租赁。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公司通常将其分类为融资租赁:①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②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与预计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足够低,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③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不低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④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不低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 90%。);⑤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本公司也可能将其分类为融资租赁:①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②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③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一)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初始计量
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司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公司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租赁收款额,是指出租人因让渡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包括:①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②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③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④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⑤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

2.后续计量
(1)公司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该周期性利率,是指确定租赁投资净额采用内含折现率(转租情况下,若转租的租赁内含利率无法确定,采用原租赁的折现率(根据与转租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进行调整)),或者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且满足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融资租赁条件时按相关规定确定的修订后的折现率。

(2)融资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①该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②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如果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且满足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条件的,自租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公司采用直线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

提供免租期的,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收入。公司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公司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至租赁标的资产的成本,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相同的确认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折旧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可变租赁付款额公司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经营租赁的变更经营租赁发生变更的,自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与变更前租赁有关的预收或应收租赁收款额视为新租赁的收款额。


第十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与核算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成本费用的管理控制,合理编制年度成本费用预算,实行成本费用目标管控,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费用。

第七十条 成本是指公司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费用是指公司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公司应将当期已销产品或已提供劳务的成本转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期间费用应当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

第七十三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费用: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被没收的财产;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 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章 税金核算、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七十四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及时足额纳税。

第七十五条 公司进行税金核算,正确计算增值税发票金额,严格销项税票的控制管理,并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对所得税的计算和调整,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增值税发票、税务报表及印花税票。

第七十七条 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股利分配。

第七十八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包括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由公司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利润金额取决于收入、成本、费用和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金额的计量。

第七十九条 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三)向股东分配股利。

第八十条 公司不得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八十一条 按股东会及董事会规定的利润分配程序分配利润。


第二十一章 合并报表
第八十二条 公司将所有控制的子公司及结构化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第八十三条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八十四条 合并范围内的所有内部交易、往来余额以及未实现利润在合并报表编制时予以抵销。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以及当期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及综合收益总额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分别在合并财务报表“少数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损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列示。

第八十五条 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其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自合并当期期初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比较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上年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调整,视同合并后形成的报告主体自最终控制方开始控制时点起一直存在。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自公司取得控制权之日起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以购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责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第八十六条 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第八十七条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损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二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八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公司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有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

第八十九条 财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报告。

第九十条 财务报告是公司定期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等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编报和披露财务报告。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投资者、债权人、有关的政府部门以及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九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会计资料,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九十三条 子公司应按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的要求定期向公司报送财务报告。

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还应向公司提供与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有关的资料,同时接受公司统一的财务审计。

第九十四条 根据管理需要做好财务综合分析或财务专题分析,准确评价财务状况和公司经营业绩,找出差距、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为公司决策提供科学决策资料。

第九十五条 各子公司的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财务分析、经济活动分析或重要的财务专题分析,按公司具体要求和时间上报公司。


第二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九十六条 公司会计档案包括以纸质方式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银行对账单等其他会计资料以及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存储的各类电子会计档案。

第九十七条 对以下会计资料应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等。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三)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以及其他财务报告。

(四)银行账户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银行开户销户资料、办理保函承兑等业务的审批手续、协议。

(五)融资资料类:借款合同、担保、反担保合同、质押抵押合同以及其他与融资有关的合同、协议等资料。

(六)税务相关资料:纳税申报资料、进项税抵扣资料、减免税、退税申请及批复文件、税收优惠政策批复、所得税汇算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涉税资料。

(七)其他类: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

第九十八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九十九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1)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2)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3)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5)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6)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一百条 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及各子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一百零一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

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第一百零二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十五年,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账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保存十年,部分档案资料保存三十年和永久保存。

第一百零三条 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保密工作,任何人如有伪造、非法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备份磁盘等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会计档案的借阅、复制需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严格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限期归还。

第一百零五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销毁时,可以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规定程序销毁。


第二十四章 财务会计信息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财务会计信息管理,是公司经营者为提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效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对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和监督的活动。

第一百零七条 各子公司要根据公司财务会计电算化软件的相关要求,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个工作岗位的职责范围。

第一百零八条 财务会计信息系统的档案保管,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财务会计数据以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信息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信息数据。对其要严格按财政部的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


第二十五章 财务监督与检查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各项经济活动、财务收支,有义务接受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监督和检查;公司内部应不断完善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审计、监督、控制机制,从而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审计中心应加强财务、审计监督,确保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接受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税收、价格等方面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执行其检查处理意见。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所属子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及各子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如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发生变化,公司将对本制度作相应调整。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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