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水泥(60080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新水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席公司2025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我们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 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我们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 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的“中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 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及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及网络投票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予以公告。上述公告已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的事项,并按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15日如期召开,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一致。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 年7月15日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下同)共562人,代表股份1,431,576,1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8.8590%。其中,A股表决权股份892,163,575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132%;H股表决权股份539,412,568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458%。 本所律师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提供的身份证明、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2025年7月8日下午收市时公司之 A股《股东名册》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认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H股股东代表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确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公司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 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公司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1.议案一: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430,401,365股同意,748,264股反对,426,514 股弃权。其中,A股891,297,679股同意,566,556股反对,299,340 股弃权;H股539,103,686股同意,181,708股反对,127,174股弃 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79%,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 案。 2.议案二:关于选举OlivierMilhaud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 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1,424,116,672股同意,7,123,641股反对,309,962 股弃权。其中,A股887,322,349股同意,4,658,438股反对,182,788股弃权;H股536,794,323股同意,2,465,203股反对,127,174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全体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07%,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 议案。 综上,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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