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药集团(603368):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07月15日 18:01:11 中财网
原标题:柳药集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
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6层 邮政编码(Postcode):51804821-26/F,HKCTSTower,4011Shenn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网址(Website):www.huashanglawyer.com
目 录
释 义...............................................................................................................................................iii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i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1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1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和资金来源等情况.......................................7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进展..............................................................................................10
四、结论性意见......................................................................................................................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全称或含义
公司、贵公司、柳药 集团指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广西柳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及/或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报表内的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 励计划、本计划指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回购注销指公司回购注销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指《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 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境内、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且仅为《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指本所经办律师
指中国境内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本所是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取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3年6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二)2023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17日,公司在其人力资源中心公告
通知栏处张贴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内容包括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公示期间自当日起未少于10天。

(三)2023年7月8日,公司公告了《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陶剑虹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7月24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3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20日(9:00-12:00、14:00-17:00)。

(四)2023年7月18日,公司公告了《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五)2023年7月24日,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六)2023年7月25日,公司披露了《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6月28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七)2023年8月28日,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丧失激励资格、另有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34名调整为132名,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保持为241.62万股不变,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2.30万股调整为199.55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9.32万股调整为42.07万股;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确定公司以2023年8月28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以10.82元/股的价格向132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99.55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2023年8月28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并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的意见。

(九)2024年1月18日,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之一韦明立于2024年1月17日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韦明立已不再具备成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5,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十)2024年1月18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也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十一) 2024年1月1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了《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债权申报期间为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3月3日(45天)。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在上述债权申报期间内,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注销提出的异议,亦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3月14日完成回购注销。

(十二) 2024年5月17日,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之一赵鹏宇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赵鹏宇已不再具备成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5,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十三) 2024年5月17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十四) 2024年6月14日,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4年6月11日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10.82元/股调整为10.22元/股;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6月14日,授予价格为10.22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授予42.07万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均已对《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五) 2024年6月14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认为:“公司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6月14日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并以10.22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58名激励对象授予42.07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于同日出具了《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

(十六) 2024年5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了《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债权申报期间为2024年5月18日至2024年7月1日(45天)。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在上述债权申报期间内,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注销提出的异议,亦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已于2024年7月26日完成回购注销。

(十七) 2024年10月18日,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另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失职受到公司处分,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上述人员已不再具备成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35,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此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除部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2023年度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未及优秀而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外,《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22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513,9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关联董事均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对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进行认定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八) 2024年10月18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22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十九) 2024年10月1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了《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债权申报期间为2024年10月19日至2024年12月2日(45天)。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在上述债权申报期间内,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注销提出的异议,亦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1月9日完成回购注销。

(二十) 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鉴于当前宏观经济状况、公司所处市场环境、行业政策环境较公司2023年推出本激励计划时已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预计无法达成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剩余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将难以实现预期的激励目标和效果,不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维护股东利益。为充分落实对员工的有效激励,从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出发,经审慎研究,公司拟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与之相关的《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将一并终止”。此外,在此之前,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已不再具备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综上,因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公司拟回购注销除上述1名离职激励对象以外的18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692,050股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均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及因此公司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 2025年4月28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预计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不利于有效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本次终止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与本激励计划配套实施的《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将一并终止”。

(二十二) 2025年5月19日,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二十三) 2025年5月2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了《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债权申报期间为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7月3日(45天)。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在上述债权申报期间内,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注销提出的异议,亦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和资金来源等情况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公司的确认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和资金来源等具体情况如下:
(一) 1名人员不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因本次激励计划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上述规定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该名人员已不再具备成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资格条件。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名人员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3,000股。

根据《激励计划》的上述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的确认,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该名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本次激励计划依法经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即10.22元/股,回购资金为30,660元,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上述回购资金。

(二)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1、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公司的确认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如下:
鉴于当前宏观经济状况、公司所处市场环境、行业政策环境较公司2023年推出本激励计划时已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预计无法达成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剩余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将难以实现预期的激励目标和效果,不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维护股东利益。为充分落实对员工的有效激励,从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出发,经审慎研究,公司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与之相关的《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将一并终止。

2、因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回购价格和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四)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的上述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公司的确认,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因此回购注销18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692,05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本次激励计划依法经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即10.22元/股,回购资金为17,292,751元,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上述回购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影响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回购注销共计1,695,050股限制性股票,占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100.00%;如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将由398,863,908股变更为397,168,858股(注:因公司处于“柳药转债”转股期,最终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根据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需要确认的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处理,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等事宜。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和资金来源等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进展
2025年5月2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披露了《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司已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债权申报期间为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7月3日(45天)。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在上述债权申报期间内,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注销提出的异议,亦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根据公司提供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等相关信息以及公司的确认,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2306786),并已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695,05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预计于2025年7月18日完成回购注销。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进展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价格、资金来源和实施进展等事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柳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高 树 经办律师:王振宇、李紫竹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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