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之洋(30051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组成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确保 董事会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选择 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是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提名 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 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独立董事占多数) 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 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 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 员补足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提出建议; (五)对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议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提名委员会委员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尚未公开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工作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受理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提名权的提名人提出的候 选人的提案; (五)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 开的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 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实 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 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提名委 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 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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