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300157):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新锦动力 公告编号:2025-051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年 7月 15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572.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572.50万股,以上合计 1,145.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754,900,207股的 1.52%。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61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61元/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人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87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87人。 鉴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年 7月 15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5年 7月 15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7名激励对象授予572.5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 1.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7名激励对象授予 572.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为 1.61元/股。 (四)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计 33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确定。 (五)本激励拟授予权益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 5,737.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72,548.8257万股的7.91%。其中首次授予 4,59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6.33%;预留 1,147.5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58%,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00%。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868.7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9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50.00%。其中首次授予2,29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16%;预留 573.7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7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20.00%。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868.7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95%,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额的 50.00%。其中首次授予 2,295.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16%;预留 573.75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79%,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额的 20.00%。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 (4)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归属期和解除限售安排/归属安排情况: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亦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①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①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日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及各期归属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八)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解除限售/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分批次解除限售/办理归属事宜: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取消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之一,首次及预留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2)2025、2026年营业收入均值=(2025年营业收入+2026年营业收入)/2。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的业绩预测和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 (4)预留部分拟于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予。 若公司未达到上述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对应考核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应对各子公司下达包含利润相关的考核指标,并严格执行。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依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归属事宜;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对应考核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部分,不得递延至下期;对应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期。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5年 3月 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5年 3月 14日,公司披露了《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赵丹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5年 4月 1日召开的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2025年 3月 14日至 2025年 3月 24日,公司在内部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邮件或书面反映情况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年 3月 28日,公司披露了《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14)。 (四)2025年 4月 1日,公司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16)。 (五)2025年 5月 23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首次授予日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已于 2025年 6月 20日办理完毕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工作。 (六)2025年 7月 1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截至预留授予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首次授予的 1名激励对象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5年 5月 23日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3人调整为 32人,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2,295.00万股调整为 2,290.00万股;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33人调整为 32人,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2,295.00万股调整为2,290.00万股,预留部分数量由 1,147.50万股调整为 1,145.00万股,其中,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573.75万股调整为 572.50万股,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 573.75万股调整为 572.50万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内容一致。 公司监事会对截至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年 7月 15日为预留授予日,以1.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7名激励对象授予 572.5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 1.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7名激励对象授予572.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确定的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确定 2025年 7月 15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7名激励对象授予 572.5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 1.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7名激励对象授予 572.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5年 7月 15日。 (二)预留授予数量:合计 1,145.0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754,900,207股的 1.52%。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572.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572.50万股。 (三)预留授予人数:合计 87人。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 87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 87人。 (四)预留授予价格:1.61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1、本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本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公司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截至预留授予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三)截至预留授予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5年 7月 15日,以 1.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 87名激励对象授予 572.5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 1.6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预留授予条件的 87名激励对象授予 572.5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七、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 八、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将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进行分期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价值的计算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测算日用该模型对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79元/股(公司预留授予日收盘价为 2025年 7月 15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可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9.4168%、25.5219%(分别采用深证综指近 12个月、24个月历史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采用公司最近 1年股息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公司于 2025年 7月 15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则 2025-2027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法律意见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预留部分的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十一、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十二、备查文件 1、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 4、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7月 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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