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601000):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 第三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依法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程序及责任追究 第十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填制《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专人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后,由申请单位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做好相关知情人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2)的签署及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披露业务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3)的填报工作。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公司视情况依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条款予以相应的惩戒措施,具体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2.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3.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5日 附件1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3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 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