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无锡振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时间:2025年07月15日 16:10:21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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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25,156.08万元,其中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金额合计24,739.28万元,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合计416.8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6月24日到账,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审〔2025〕167号)。此次置换符合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六个月内的有关规定。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95号),公司于2025年6月1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52,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6 100 520.00
券,期限 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元,发行数量 万张,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52,000.00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41.51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158.4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审〔2025〕167号)。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金额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廊坊振华全京申汽车 零部件项目64,834.0042,000.00
2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10,000.00
 合计74,834.0052,000.00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实际资金需求,在不改变拟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优先顺序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资金解决。在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前,如公司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上述项目建设,公司将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5年6月24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24,739.2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号项目名称募集资金投 资额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金额拟置换金额
1廊坊振华全京申汽 车零部件项目42,000.0024,739.2824,739.28
2补充流动资金10,000.00--
合计52,000.0024,739.2824,739.28 

项目发行费用总额 (不含税)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 额(不含税)拟置换金额
保荐及承销费用566.04188.68188.68
律师费用80.1966.0466.04
会计师费用136.79108.49108.49
资信评级费用18.8718.8718.87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 息披露费用18.8718.8718.87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费用20.7515.8615.86
合计841.51416.80416.80
(三)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为24,739.28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的各项发行费用为416.80万元,合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金额为25,156.08万元。

上述事项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5〕15295号)。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2025年7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5,156.08万元。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

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该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8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无锡振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二)公司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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