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新能(600930):华电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华电新能:华电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华电新能 股票代码:600930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uadian New Energy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75号福建外贸大厦32层02单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 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栋 401 联席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66号 4号楼 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号 中海国际中心 B座 17楼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特别提示 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新能”、“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5年 7月 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新股上市初期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锁定 36个月或 12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 70%(向上取整计算)锁定 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2,505,175,252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6.1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6.01%(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发行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但未来股价仍可能下跌的风险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截至 2025年 7月 2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17.84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注 1:2024年扣非前/后 EPS计算口径: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5年 7月 2日)总股本; 注 2:大唐新能源为港股上市公司,港股市场与 A股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故未列示; 注 3:以上数字计算如有差异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3.18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市盈率为 15.28倍,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市盈率为 15.56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亦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4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以下所述报告期,指 2022年、2023年及 2024年):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变化的风险 2022年 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自查工作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工作,电网企业自查范围为截止到 2021年 12月 31日已并网,有补贴需求的全口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电企业自查范围为截止到 2021年 12月 31日已并网,有补贴需求的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和生物质发电项目。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已通过国家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各发电项目相关自查信息填报工作,国家核查工作组和各省(区、市)核查工作组正根据各电网企业和各发电企业的自查情况,开展相关的检查工作;2022年 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发布《关于明确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核查认定有关政策解释的通知》,同年 10月,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公示了第一批经核查确认的 7,344个合规项目,后续公示期满后将根据相关部门工作进展公布合规项目清单;2023年 1月,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公布第一批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合规项目清单。 基于目前可再生能源补贴核查进展,公司结合对相关政策的理解情况进行了最佳会计估计,对涉及“项目并网”相关情况、“装机容量”相关情况、“年度规模”相关情况的 77个项目,按照谨慎性原则不确认或已冲减相关可再生能源补贴收入,并对该等存在减值迹象的风力、太阳能电站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算,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3.48亿元。鉴于上述补贴核查工作尚处于进行过程中,合规项目将分批予以公示,核查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若行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导致有补贴需求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补贴单价、补贴电量发生变化,或未来受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亦或可再生能源补贴回款情况发生变化,则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一定影响。 (二)部分项目并网发电及上网电量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新项目正式投产前,需由项目所属地方电网公司对电力系统接入方案进行评审,取得其同意接入的意见,且电场(站)升压站及设备验收合格具备带电条件后,电网公司出具并网批准意见。如果未来公司新开发项目不能及时获得相关电网公司的并网许可,项目的整体进度将会被延误,造成并网发电时间不确定,进而影响项目的收入。 另外,电量消纳受制于升压站、输电线路等电网设施,尤其是特高压输电线路等建设进度的影响,可能出现升压站、输电线路或其他电网设施建设滞后的情形,进而致使即使成功并网后也会有上网电量低于预期的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弃风限电及弃光限电风险 公司已并网风力及太阳能发电项目必须服从当地电网公司的统一调度,根据用电需求调整发电量。当用电需求小于发电供应能力时,发电企业必须根据电网的调度要求,使得发电量低于发电设备的额定能力,该种情况称为“限电”。由于目前技术条件所限,限电导致发电企业的部分风资源和光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造成所谓“弃风”“弃光”现象。 报告期内,公司弃风率分别为4.78%、4.03%及4.89%;弃光率分别为3.11%、4.77%及7.42%。随着特高压输电线路的建设以及智能电网的发展,公司积极优化电场(站)布局,新能源消纳有所改善,但未来如果出现消纳需求降低、特高压外送通道建设进展不及预期等情况而导致弃风、弃光,将会对公司业务收入产生不利影响。 (四)上游设备采购价格波动风险 一般而言,新能源发电企业的主要采购内容为风电和太阳能发电设备、相关施工及服务。风电方面,公司与其他风力发电企业的主要采购内容包括风机、塔筒等主要风力发电设备。报告期内,公司风机采购合同价格分别为1,843.49元/千瓦、1,642.92元/千瓦和1,628.97元/千瓦;塔筒合同采购价格分别为624.39元/千瓦、471.20元/千瓦和453.99元/千瓦。太阳能发电方面,公司与其他太阳能发电企业的主要采购内容包括光伏组件等主要太阳能发电设备。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组件采购合同价格分别为1,883.18元/千瓦、1,464.73元/千瓦和865.41元/千瓦。发电项目的主要成本来自于发电设备的折旧,因此上游设备采购价格的波动将影响公司新建项目的收益率。报告期内,公司光伏组件采购合同价格呈现下降趋势;风机及塔筒采购合同价格呈现下降趋势,未来不排除因行业竞争情况、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出现上涨。如果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上游设备价格的波动,可能会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影响。 (五)市场化交易导致平均售电单价波动和业绩波动风险 2025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推动新能源上网电量全面进入市场、上网电价由市场形成,配套建立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区分存量和增量分类施策,保持存量项目政策衔接,稳定增量项目收益预期。享有财政补贴的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内的补贴标准按照原有规定执行。2025年6月1日以前投产的新能源存量项目,电量规模由各地妥善衔接现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相关电量规模政策;机制电价,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不高于当地煤电基准价,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将在2025年底前出台。 现阶段,根据《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等相关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包括保障性收购电量和市场交易电量,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消纳。 同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保障性收购和市场化交易的上网电价差异主要体现在燃煤发电基准电价和交易结算电价之间,主要原因是市场化交易结算电价系集中撮合形成,市场化交易结算电价主要受到当地当时的电力供需形势的影响,既有可能低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电价,也有可能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电价。 报告期内,公司市场化交易电量分别为265.91亿千瓦时、409.82亿千瓦时及543.05亿千瓦时,占上网电量比例分别为51.60%、61.80%及62.29%,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有所上升。市场化交易占比的提升将对包括公司在内的新能源发电企业未来的上网电量和平价售电单价产生影响,以公司2022年度的经营状况为基础,假设上网电量及市场化交易结算平均电价不变的情形下,鉴于2022年度公司市场化电量交易结算电价低于燃煤发电基准电价,若市场化交易上网电量占比上升10%,则公司整体平均售电单价下降0.96%。 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化建设进程不断推进,新能源上网电量逐步全面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未来上网电价可能存在波动风险,进而使得公司业绩产生波动。 (六)自然条件对发电量影响较大的风险 风力、太阳能发电行业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公司风光电场(站)实际发电情况与风力和光照等自然条件直接相关,包括风速、风向、气温、气压、光照强度、光照时长等。若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发生不利变化,造成发电项目的风力、太阳能资源实际水平不及投资决策时的预测水平,进而导致项目投资收益率不及预期,将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七)土地房产相关风险 公司拥有遍布全国多个区域风电和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多地区的分子公司,因此需要较多的土地、房产,占地面积较大,涉及土地性质和权属情况复杂。截至2025年2月28日,从占地面积来看,公司自有土地办证率为95.83%,自有房产办证率为80.25%。 公司将土地房产手续完善纳入增量项目前期工作、投资决策和项目建设的重要前提条件,并针对存量项目进行整改,推进土地房产权属证书办理工作,土地房产办证率不断提升。 由于公司发电项目数量持续增长,相关权属证照办理工作受当地土地规划、用地指标等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导致公司仍存在少量已投产发电项目未取得土地房产权属证书的情况,未来存在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处罚风险,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八)关联交易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中国华电下属企业华电科工、国电南自等关联方采购工程承包及设备等以进行项目建设,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向关联方采购的总金额分别为738,450.47万元(经重述)、822,234.21万元(经重述)和1,027,590.97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8.18%(经重述)、13.05%(经重述)和13.02%。公司向中国华电下属企业进行采购系基于关联供应商的行业地位、项目建设质量可靠性、设备供应及项目建设的稳定性和时效性考虑,均具有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若公司未来不能有效执行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出现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治理不够规范等情况,可能存在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同时,按照相关规则,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时,关联董事、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未来如果必要的交易不被批准,公司可能无法按照计划进行交易,进而影响项目进度。 (九)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者相似业务资产的相关风险 华电新能是中国华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为主的新能源业务最终整合的唯一平台,为了保障公司业务发展、保护股东利益,避免同业竞争风险,中国华电已尽最大努力将其控制的绝大部分新能源资产整合到华电新能体内,但由于合规性、政策性原因、行政要求或规定、强制性招投标条件等因素,中国华电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仍有部分公司获得了新能源项目的核准备案但尚未注入华电新能。新能源发电项目在指标获取与核准(备案)阶段存在一定竞争性和替代性;现阶段在采购端和销售端不存在竞争性、替代性,但随着未来电力相关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新型电力系统的建设和完善,未来市场环境、电力企业经营模式改变可能导致新能源发电项目间产生其他潜在竞争风险;但是华电新能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作出妥善安排,不存在对华电新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华电新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在运行期、建设期和完成核准(备案)的新能源项目装机容量共1,254.37万千瓦,占华电新能运行期、建设期和完成核准(备案)项目装机容量(超过20,061.71万千瓦)的6.25%;其中177.36万千瓦新能源项目涉及上市公司独立性、业务存在实质区别等原因将不会注入华电新能;剩余1,077.01万千瓦新能源项目,占华电新能在运及储备项目装机容量的5.37%。华电新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拟在上述1,077.01万千瓦新能源发电项目资产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后推动上述项目资产依法依规注入华电新能,但具体注入时间受到项目法律瑕疵整改进度、项目建成投产进度和其他前置程序影响,目前仍具有不确定性。 若上述拟置入华电新能的项目不能及时满足注入上市公司条件,造成项目注入华电新能进度不及预期,或未来由于其他外部客观因素导致新增未置入华电新能的新能源发电项目,将对公司整合中国华电下属新能源发电业务和自身装机容量增长产生一定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5]1035号文注册同意,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申请,本次发行方案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5]166号)批准,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本公司 A股股本为 4,096,894.4214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其中 250,517.5252万股于 2025年 7月 16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华电新能”,证券代码为“600930”。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 7月 16日 (三)股票简称:华电新能;扩位简称:华电新能源集团 (四)股票代码:60093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96,894.421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171,428.571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96,894.421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71,428.571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50,517.5252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846,376.8962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920,911.0462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48,447.2107万股,具体情况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之“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2、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配售对象最终获配股票数量的 70%(向上取整计算)的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3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7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31,055.8252万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 72,463.8355万股。 3、战略配售部分,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除中国华电集团产融控股有限公司的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36个月外,其余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1 发行人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 8月修订)》第 3.1.2条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最近 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 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万元,最近 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0亿元”。 根据安永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2年、2023年和 2024年实现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83.14亿元、95.43亿元和 85.24亿元,营业收入分别为 246.73亿元、295.80亿元和 339.68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298.05亿元、184.76亿元和241.64亿元。因此,发行人最近 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 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万元,最近 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1亿元且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0亿元,符合上述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1 2024年 4月 30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 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51号),对原《上市规则》涉及上市条件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新《上市规则》(2024)。根据 上述通知中关于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新《上市规则》(2024)第 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上市规则》 (2024)发布之日起实施,未通过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主板拟上市公司应当适用新修订的上市条件,已通过上市 审核委员会审议的主板拟上市公司适用修订前的上市条件。本次发行上市已于 2023年 6月 15日通过上交所上市审 核委员会审议,故本次发行上市适用原《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2025年 4月 25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 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5〕59号),关于上市条件的适用衔接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华电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adian New Energy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 注册资本(发行前):人民币 3,6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侯军虎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9年 8月 18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2年 3月 9日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75号福建外贸大厦 32层 02单元 主要办公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 2号 B座 9层 所属行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 主营业务:公司系中国华电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为主的新能源业务最终整合的唯一平台。公司的主营业务是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为主的新能源项目的开发、投资和运营。除提供电力产品外,公司还积极践行社会责任,致力于促进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参与戈壁绿化等环保行动、实现积极的社会影响,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地和全社会可持续发展融入公司业务发展的长期目标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建设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邮政编码:100031 联系电话:010-83567369 传真号码:010-83567575 互联网网址:www.chdne.com.cn 电子邮箱:ir@chdne.com.cn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部门:证券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部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黄永坚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部门联系电话:010-83567369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华电福瑞,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电。本次公开发行前,中国华电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华电福瑞间接控制公司 52.40%的股份,通过其控股的华电国际间接控制公司 31.03%的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83.43%的股份。 1、控股股东华电福瑞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已制定或已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本为 3,600,000.0000万股,本次初始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496,894.421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2.13%(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096,894.421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为 571,428.571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 13.70%(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171,428.571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