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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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
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
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德展大健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则。 | 第一条 为维护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
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
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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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
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议事规则。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
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公司法》第一百条即公司章程第4.2.4条
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
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百一十三条即《公司章程》第4.3.4条规定
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
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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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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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
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五
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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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 |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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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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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
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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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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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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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例不得低于10%。 |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
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
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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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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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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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
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
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
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
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议事
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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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
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
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
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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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第十八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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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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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
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
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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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出
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
有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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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
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
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
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
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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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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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应当由联席董事长主持,联席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
司章程或议事规则的规定使股东大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联
席董事长主持,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公司
章程》或者本议事规则的规定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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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
出述职报告。 | 第二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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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 |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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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
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 | 第三十二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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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
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
及以上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应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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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
大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
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三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
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
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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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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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决前,应当推举二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
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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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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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
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
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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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 |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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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
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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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
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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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
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依据《公司章程》
制定,未列明事项与条款,以《公司章程》
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为准。 | 第四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本议事规则生效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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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
或者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通
知或者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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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德展大健康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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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新《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调整,本次《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中将“股东大会”全部变更为“股东会”、部分“或”变更为“或者”、“公司章程”全部变更为“《公司章程》”、“本规则”全部变更为“本议事规则”,如相关条款仅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调整,不再逐条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