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外部审计、指导
内部审计、督促及评估内部控制、审核公司
财务报告等工作。 |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监督外部审计、指导
内部审计、督促及评估内部控制、审核公司
财务报告等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 |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
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
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
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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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
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
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
经验,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
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具有会计或财务管
理相关的专业经验的会计人士担任,负责召
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在审计委员会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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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
检查监督。… |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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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
常工作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和服务工作,包括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
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初审相关议题和起
草审计委员会议案等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
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
事会任免。公司证券部负责会议组织协调、
召开、会议记录等工作。 |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
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
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日常联络、
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
告、初审相关议题和起草审计委员会议案等
工作。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监督指导并报告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
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审计委员会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公司证券部
负责会议组织协调、召开、会议记录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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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审计委员会应保证独立性。向董事会提
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
限: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审计委员会应保证独立性。向董事会提
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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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
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
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
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
的整改情况。
…
(七)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
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
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
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
建议。 |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
(四)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
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
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
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
的整改情况。
…
(八)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
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资金往来情况。
(九)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
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
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
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十)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
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
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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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事
项。 |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
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审计委员
会认为必要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
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
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审计委员
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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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
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
提供的下列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 |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
息是否客观真实;
… |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
是否客观真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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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相关事项开展后续跟进,并及时向委员会召
集人报告进展情况。 |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相关事项开展后续跟进,并及时向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报告进展情况。 |
第二十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
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 第二十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
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因公司遇
特殊或紧急情况而召开的审计委员会会议,
在确保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无需提前发出会议通知。 |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位委员享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
为有效。
… |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
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决
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会议作出的决议
应当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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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成员可列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
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如有
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
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
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 第二十三条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
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
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公司审计部成员可列
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
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如
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
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
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
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会议记录保存期不
得少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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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
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
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
见。 |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
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
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审计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
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召开情况。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
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召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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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本议事规则生效后颁布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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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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