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1.1.1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 1.1.1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本章程。 |
1.1.2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 1.1.2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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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公司注册名称:德展大健康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 1.1.4 公司注册名称:德展大健康股份
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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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1.1.8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 新增:1.1.9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1.1.9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1.1.10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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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定,在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公司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用,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公司建立党
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 | 1.1.11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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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 1.1.12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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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组织
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组织成员、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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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 | 1.1.13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和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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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振兴民族
健康事业为己任,以跻身于中国最优秀的
制药企业行列为目标,以不断创新、诚实可
信、关爱大众健康为宗旨,聚焦于医药、保
健品领域,全面构建原料药、OTC、处方药、
保健品的医药平台。 | 2.1.1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振兴民族
健康事业为己任,以跻身于中国最优秀的制
药企业行列为目标,以不断创新、诚实可信、
关爱大众健康为宗旨,聚焦于医药、健康等
领域,搭建“药品+医疗+健康”业务格局,
构建医药健康产业新生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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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
通股。 | 3.1.2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根据适用的法律、行政
法规及/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
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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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 3.1.3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支付相同价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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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3.1.4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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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存
管。 | 3.1.5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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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公司经批准发行普通股总数
为18782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的股份
数额为 14,082万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74.98%。 | 3.1.6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的股
份数额为14,082万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7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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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2,164,955,99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通股2,164,955,990股,其他种类股0股。 | 3.1.7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2,164,955,99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2,164,955,990股,其他类别股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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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3.1.8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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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
3.2.1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3.2.1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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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 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章程第 3.2.3 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 3.2.3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3.2.5 公司因本章程第 3.2.3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3.2.3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3.2.3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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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3.3.1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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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为质押权的标的。 | 3.3.2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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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3.3.3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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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 3.3.4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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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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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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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
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 4.1.1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
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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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
予的其他权利。 | 4.1.3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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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4.1.4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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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4.1.5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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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4.1.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4.1.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
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求
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4.1.7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求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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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4.1.8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4.1.9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
4.1.10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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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4.1.9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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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4.1.1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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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 4.2.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
司利益。
4.2.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
|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4.2.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
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4.2.4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
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
4.2.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 4.3.1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
案;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本章程第4.3.2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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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批准第 4.2.2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十四)审议公司对外投资(含固定
资产投资等)、资产抵押等交易标的涉及的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事项;关联
交易金额(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事项;委
托理财金额十二个月内按额度计算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0五千万元;…;“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上市规则》规定进
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由董事会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发生除
委托理财等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
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
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
…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十二)审议公司对外投资(含固定资
产投资等)、资产抵押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
上、…、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的事项;关联交易金额(单笔
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3,0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超过5%的事项;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者被资助
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
超过 70%,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
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的事项(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除
外);委托理财金额十二个月内按额度计算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上市规则》规
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发生除委
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对累计原则另
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适用连续十二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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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 4.3.2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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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 | 担保;
…
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
制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
行。 |
4.2.4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
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
面请求日计算。 | 4.3.4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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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
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4.3.5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公告列明地点。股
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
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
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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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 | 4.3.6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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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
权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董事会作出决议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4.4.1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董事
会作出决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
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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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 4.4.2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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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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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4.4.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
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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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决定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4.4.4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决定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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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 4.4.5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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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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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会议所必须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4.4.6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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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的股份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股东大会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 4.4.1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4.5.2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的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股
东会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
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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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4.5.3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
十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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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的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4.5.4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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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 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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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 4.5.5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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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取
消或延期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4.5.6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取消或者
延期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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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4.6.2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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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帐户卡;委托代理他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4.6.3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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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 4.6.4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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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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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4.5.5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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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
托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
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4.6.5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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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4.6.6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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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4.6.8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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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应当
由联席董事长主持,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
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 4.6.9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应当由联席
董事长主持,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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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1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
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4.6.10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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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2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 | 4.6.11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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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 4.6.1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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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5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会议或列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总股份
的比例;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 | 4.6.14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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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6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 4.6.15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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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7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4.6.16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
集人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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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 | 4.7.1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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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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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方式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4.7.2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方式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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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4.7.3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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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要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对中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额。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 4.7.4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
求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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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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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应当出席股东大会,但没有表
决权。
股东大会就关联事项作出决议,属于
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属于特别决议的,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4.7.5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就关联事项作出决议,属于普通
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属于特别决议的,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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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非
独立董事)、监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
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提案。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提名人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数量
以拟选董事、监事数量为限。独立董事的提
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
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在
董事会召开10日前将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监事会。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应当将所有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
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进
行公布并报送交易所备案。对于经交易所
审核后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
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事的相关提案并
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
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为董事。 | 4.7.7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的提
案。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利。
提名人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数量以拟选董
事数量为限。独立董事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
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提名人应在董事会召开十日前将候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
会。
董事会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
议通知后,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
明、独立董事履历表)进行公布并报送交易所
备案。对于经交易所审核后提出异议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选举独立董
事的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
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选举
为董事。
董事会将经审核和公告后的候选人以提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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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将经审核和公告后的候选人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
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人进行
表决。
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
时,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按照得
到的投票权数的顺序确定当选,同时,当选
者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有效表决权的过半
数。如得票数相同或未能产生出需当选的
人数,启动多轮投票确定,直至选举出应选
举的人数。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
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
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人进行表决。
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
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按照得到的投
票权数的顺序确定当选,同时,当选者的得
票数不得低于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如得票
数相同或未能产生出需当选的人数,启动多
轮投票确定,直至选举出应选举的人数。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
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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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
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
行表决。 | 4.7.9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
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
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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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2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4.7.12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
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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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3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 | 4.7.13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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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
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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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4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申报的除外。
… | 4.7.14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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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8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
股东大会结束之日立即就任。 | 4.7.18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结束之日立
即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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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9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4.7.19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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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5.1.1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未清偿;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
司解除其职务。 | 5.1.1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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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5.1.2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1/2。 | 5.1.2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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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 5.1.3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
资金;
…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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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 5.1.4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
定的业务范围;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 |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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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 5.1.5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
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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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6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非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公
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如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
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原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
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
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
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5.1.6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
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
定,或导致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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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 5.1.7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 |
| 新增:
5.1.8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5.1.8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
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 5.1.9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
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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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
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
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
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
5.1.9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条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5.1.10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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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删除:
5.1.10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为
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充分保障。独立董
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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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 | 5.2.1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至少包括1名
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1人,联席董事
长1人。董事长和联席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可以设1名职工董事。董事
会中的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
| |
5.2.2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三人(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员)。设董事长一人,联席董事长一人。
公司董事会可以设一名职工董事。 董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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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有权决定本章程第 3.2.3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 5.2.2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决定本章程第3.2.3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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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
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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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意见向股
东大会作出说明。 | 5.2.3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会作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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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含固定
资产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权限为: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5%以上;…
董事会决定委托理财的权限:交易金
额十二个月内以额度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
净资产5%以上,或交易金额超过10,000万
元。
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
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超过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决定本章程 4.2.2规定第
(三)项的对外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 5.2.6 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含固定
资产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公司提供资
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的除外)权限为: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以上;…
董事会决定资产抵押的权限:资产抵押
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10%以上,或者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董事会决定委托理财的权限:交易金额
十二个月内以额度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以上,或交易金额超过5,00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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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 元。
董事会决定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为:与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万元的
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超过0.5%的交易。
…董事会决定本章程4.3.2规定第(三)
项的对外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之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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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5.2.9 公司联席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
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联席董事长履行职务;联席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5.2.10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5.2.10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
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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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11 代表 1/10以上有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
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 5.2.11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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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2.15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5.2.15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
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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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17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
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
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签名或盖章。 | 5.2.17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新增:
第三节 独立董事
5.3.1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为独
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充分保障。独立董事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5.3.2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
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
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
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
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
|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
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
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5.3.3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条件。
5.3.4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5.3.5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
|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5.3.6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3.7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5.3.5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5.3.6条所列事项,应当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
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
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
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新增: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5.4.1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董事长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5.4.2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
|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5.4.3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5.4.4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5.4.5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5.4.6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
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5.4.7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
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
|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5.4.8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
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及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6.1.1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根据董事
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总经理
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聘任的其他管理人员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6.1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根据董事长
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根据总经理提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6.1.2 本章程第 5.1.1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 5.1.3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5.1.4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6.2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6.1.3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6.3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 |
6.1.5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
计划和投资方案; | 6.5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
| |
| |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八)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 |
| |
6.1.6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 | 6.6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 |
| |
| |
6.1.9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露事务等事宜。
… | 6.9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
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
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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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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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6.10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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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7.1.1 本章程第 5.1.1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
7.1.2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7.1.3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7.1.4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7.1.5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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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确认意见。
7.1.6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7.1.7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7.1.8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7.2.1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
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
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7.2.2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
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
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其工作,费用由公
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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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职权。
7.2.3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7.2.4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7.2.5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
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7.3.1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
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须载明授权范围。经书面委托,视为出席。
7.3.2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全体监事的过半
数表决通过。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相
应责任。
7.3.3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至少保存
十年。
7.3.4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
事可以免除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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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党组织 | 第七章 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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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公司设立党组织。党组织设书记
1名,其他党组织成员若干名,按照《党章》
及《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
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 7.1 公司设立党组织。党组织设书记1
名,副书记1名,其他党组织成员若干名,
按照党章及《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
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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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生。… |
8.2 公司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
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依照规定研究和讨
论公司重大事项。…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
项,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
职权;
… | 7.2 公司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
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依照规定研究和讨论公
司重大事项。…
…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支持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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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
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
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
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
组织。同时,按规定设立纪检组织。 | 7.3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
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可以
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董事会
和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同时,按规定设
立纪检监察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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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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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
制度。 | 8.1.1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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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 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 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 8.1.2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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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8.1.3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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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
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 | 8.1.4 …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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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 | 8.1.5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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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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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9.1.6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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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在满足利润
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原则
上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必要时公司
也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
等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每个年度
报告期末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公司现
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
展,以及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没有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情况下公
司可进行现金分红。
…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1、在满足当年现金分红比例的情况
下,董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股票股利
分配方案。
…
(六)分配决策、执行和调整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配具体方案时,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金需求和
股东回报规划,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利润分配
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
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
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 8.1.6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在满足利润
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
公司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必要时公司也可
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等进行
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现金
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公司该年度
或半年度累计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公司现金
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以
及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没有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情况下公司可进行现
金分红。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
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
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资产负债率高于 75%
或经营性现金流低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1、在满足当年现金分红比例的情况下,
董事会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
案。
…
(六)利润分配决策、执行和调整机制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配具体方案时,董
事会应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
回报规划,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
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提交
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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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
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
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
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没有
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
用途,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
7、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对股东回报
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重新审
阅股东回报规划;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如确实需要调整或
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
的情形,应在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意见的基础
上,对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
金分红政策)作出适当的修订,制定未来三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方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
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
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
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公司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
份)的派发事项。
5、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6、如果公司当年盈利且母公司可供股东
分配利润为正,但董事会没有提出现金利润
分红方案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
明原因、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7、公司董事会至少每三年对股东回报规
划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重新审阅股
东回报规划;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和长期发展需要,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的要求,如确实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
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情形,
应在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和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对公司实施的利
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适当
的修订,制订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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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
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8.2.1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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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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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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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8.2.2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8.2.3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8.2.4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8.2.5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
和协作。
8.2.6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9.3.2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8.3.2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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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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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
10.1.5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传
真、信函、电话方式进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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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 | 9.1.6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
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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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散和清算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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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10.1.2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 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
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11.1.2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 10.1.3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 |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公开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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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 10.1.4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
| |
11.1.4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
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公
开媒体上公告。 | 10.1.5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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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公开媒体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10.1.7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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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10.1.8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8.1.5条第
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10.1.7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
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10.1.9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 |
|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1.10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
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
11.2.1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 10.2.1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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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公司有本章程第10.2.1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
上通过。 | 10.2.2 公司有本章程第10.2.1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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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 公司因本章程第10.2.1条第
(一)、(二)、(四)、(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
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10.2.3 公司因本章程第10.2.1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
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
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
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
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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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公司有关的未了结的业
务;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
产;
… | 10.2.4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
业务;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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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日内在指定公开
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10.2.5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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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
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10.2.6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
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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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10.2.7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
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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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10.2.8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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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
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0.2.9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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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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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1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
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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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附则 | 第十二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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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 12.1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其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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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
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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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2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 12.2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
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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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4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12.4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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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6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
则。 | 12.6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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