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石化学(688669):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7月)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出席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权数集中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某几位乃至所有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除外)。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四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五条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六条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七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第三章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九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条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四)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三)如果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类别董事人数,则需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 第十二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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