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投资(600053):九鼎投资2025年上半年度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经营情况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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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07月15日 10:36:1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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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九鼎投资:
九鼎投资2025年上半年度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经营情况简报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
九鼎投资 编号:临2025-036
昆吾
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KunwuJiudingInvestmentHoldingsCO.,Ltd
2025年上半年度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
经营情况简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现将昆吾
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上半年度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供投资者参阅。报告期指2025年4-6月。
一、报告期内基金募集资金情况
类型 | 实缴金额(亿元) |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的基金新增实缴规模 | - |
2025年1-6月公司管理的基金新增实缴规模 | -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在管基金累计实缴规模 | 261.82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在管基金剩余实缴规模 | 73.70 |
二、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管理情况
(一)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规模情况
类型 | 金额(亿元) |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的基金新增投资规模 | 0.02 |
2025年1-6月公司管理的基金新增投资规模 | 0.02 |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在管项目剩余投资本金 | 65.55 |
(二)报告期内在管基金参股项目获得沪深北证券交易所IPO审核通过的情况报告期内,在管基金参股项目中无获得沪深北证券交易所IPO审核通过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基金项目退出情况
(一)报告期项目退出的情况
类型 | 数量(个) | 投资本金金额
(亿元) | 累计收回金额
(亿元) |
报告期内已经完全退出的项目 | 2 | 2.41 | 5.61 |
2025年1-6月已经完全退出的项目 | 2 | 2.41 | 5.61 |
报告期末已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但尚未完全
退出的项目 | 12 | 16.08 | —— |
注:1、上述已经完全退出的项目,系在管基金通过多种退出方式实现完全退出的全部项目,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市、新三板挂牌、并购、转让/回购退出等。
2、根据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特点,报告期末已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但尚未完全退出的项目的累计收回金额难以统计。
3、报告期内公司在管基金收到项目回款合计4.83亿元,2025年1-6月在管基金累计收到项目回款5.00亿元。
(二)报告期内公司已上市项目中已确定退出计划但尚未完全退出的项目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已上市项目中无已确定退出计划但尚未完全退出的项目。
四、报告期内公司收入情况
(一)报告期内公司确认管理费、管理报酬的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5年第二季度(4-6月) | 2025年1-6月 |
基金管理费收入 | 21.72 | 43.30 |
管理报酬收入 | 1,160.14 | 1,160.14 |
合计 | 1,181.86 | 1,203.45 |
风险提示:由于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定期经营情况简报披露的管理费及管理报酬收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故定期经营情况简报披露的收入数据仅供参考,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报告期内按管理报酬收入排名前五大基金的管理报酬收入情况及依据单位:万元
序
号 | 基金名称 | 管理报酬收入情况 | | 管理报酬收取方式 | | |
| | 第二季度数据
(4-6月) | 2025年累计数
(1-6月) | 是否存
在回拨
机制 | 是否存
在最低
回报 | 条款概述 |
1 | 嘉兴嘉禾九
鼎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533.14 | 533.14 | 否 | 否 | 分配原则:
投资净收益扣除注册费用、托管费用、银行汇兑费用、支付给管理人的管理费
用等费用后的剩余利润中基于全体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对应部分的百分
之八十(80%)由各合伙人按照实际
出资比例分配,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管理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该等剩余
利润中基于普通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对应部分百分之一百(100%)分配给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
2 | 嘉兴嘉盛九
鼎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508.76 | 508.76 | 是 | 否 | 分配原则:
投资净收益扣除注册费用、托管费用、银行汇兑费用、支付给管理人的管理费
用等费用后的剩余利润中基于全体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对应部分的百分
之八十(80%)由各合伙人按照实际
出资比例分配,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管理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该等剩余
利润中基于普通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对应部分百分之一百(100%)分配给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
回拨机制:
每个项目变现后,对全体合伙人预先按照上述条款进行分配,待合伙企业所投
资的全部项目变现后再汇总结算补差。 |
3 | 成都银科九
鼎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56.85 | 56.85 | 否 | 是 | 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小于实缴出资的50%时,所有收益均归全体合伙人所有;基金收益超
过实缴出资的50%时,则向管理人或第三方分配优先回报额的25%,如有余额,
则余额的20%为管理报酬。 |
序 | 基金名称 | 管理报酬收入情况 | | 管理报酬收取方式 | | |
号
4 | 苏州楚才九
鼎投资中心
(有限合伙) | 55.05 | 55.05 | 是 | 是 | 分配原则:
某一投资项目所得的可供分配现金,首先在所有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合伙人间,
按照各合伙人在该项目的实缴出资比例划分,将普通合伙人基于实缴出资而应
得的投资收入划分给普通合伙人,其余部分按照下述顺序进行分配。
1、如果可供分配现金为本合伙企业因出售或处置投资项目收到的扣除费用及
相关税费后可供分配的现金,则划分给有限合伙人的部分按下列顺序和程序进
行分配:
(1)分配时,首先归还有限合伙人在该次分配中相应项目已出售或处置部分
对应的投资
成本;
(2)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向有限合伙人分配优先回报。优先回报为有限
合伙人在该
次分配中相应项目己出售或处置部分对应的投资成本的收益率达到每年8%(单
利),核算收益率的期间自该项目对应投资成本实际划出本合伙企业账户之日
起至分配基准日止;
(3)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向管理人或其指定第三方分配业绩报酬,直至
分配金额达
到第(2)条中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的优先回报额的25%,即(有限合伙人分配的
优先回报
/80%)*20%;
(4)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该余额的80%向有限合伙人分配,20%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分配。
2、如果可供分配现金为本合伙企业从投资项目分得的股息、分红、利息及其
他现金收入,则将划分给有限合伙人的部分的80%按实缴出资比例向有限合伙
人分配,20%作为业绩报酬向管理人或其指定第三方分配。
回拨机制:
1、如合伙企业终止时,因管理人收取上述款项业绩报酬而导致有限合伙人的 |
序 | 基金名称 | 管理报酬收入情况 | | 管理报酬收取方式 | | |
号 | | | | | | 投资成本未达到年收益率8%(单利),则管理人应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
获得的业绩报酬回拨,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用于
满足该收益率所需的资金需求,但管理人应返还的总额不应超过其已经获得的
业绩报酬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核算有限合伙人投资成本年收益率,自该项
目对应投资成本实际划出本合伙企业账户之日起至分
配基准日止。
2、如合伙企业终止时,本合伙企业整体核算收益,管理人累计获得之业绩报
酬超过有限合伙人获得的累计收益的25%,则管理人应将其业绩报酬回拨,分
配给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到其获得的业绩报酬满足前
述条件为止,但管理人应返还的总额不应超过其已经获得的业绩报酬扣除应纳
税额后的余额。 |
5 | 烟台昆吾祥
盛九鼎投资
中心(有限合
伙) | 6.34 | 6.34 | 是 | 是 | 分配原则:
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间,本合伙企业可供分配现金(为投资款分期支付或支付本
合伙企业运营费用等而预留的合理金额除外),原则上不得用于再投资(经全
体合伙人决策同意的除外),并按投资项目进行分配。
1、某一投资项目所得的可供分配现金,应当首先在所有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合
伙人间,按照各合伙人在该项目的实缴出资比例划分,并将其中划分给普通合
伙人的部分支付给普通合伙人;其余部分按下列顺序向有限合伙人和管理人或
其指定第三方进行分配:
(1)归还有限合伙人在该项目的实际出资,直至各有限合伙人均收回其在该
项目的实缴出资额为止。
(2)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100%向有限合伙人分配优先回报,直至有限合
伙人在该项目的实际出资总额的50%。
(3)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向管理人或其指定第三方分配业绩报酬,直至
分配金额达到第(2)条中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的优先回报额的25%。
(4)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该余额的80%向有限合伙人分配,20%向管理人
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分配。 |
序 | 基金名称 | 管理报酬收入情况 | | 管理报酬收取方式 | | |
号 | | | | | | 回拨机制:
1、如合伙企业终止时,因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而导致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
额未能全部收回或实缴出资额虽已收回但未达到分配原则第1(2)条约定的
优先回报收益率时,则管理人应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获得的业绩报酬回
拨,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管理人应返还的总额
不应超过其已经获得的业绩报酬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
2、管理人所获业绩报酬应等于:基于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所对应全部净
收益(未分配业绩报酬之前)的20%。如果合伙企业终止时,管理人在合伙企
业存续期间已获得的业绩报酬超出以下(1)和(2)两者之差的20%:
(1)已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的累积分配额及管理人根据第1.2.2条第(3)、(4)
项累计分配额之和;
(2)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
则管理人应将其业绩报酬回拨,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
配),直到其获得的业绩报酬满足前述条件为止,但管理人应返还的总额不应
超过其已经获得的业绩报酬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 |
合计 | 1,160.14 | 1,160.14 | | | | |
注:由于存在各种不确定性,本报告披露的经营指标及数据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相关数据为阶段性数据,
仅供参考。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吾
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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