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邦达(300055):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7月)

时间:2025年07月15日 10:36:08 中财网
原标题:万邦达: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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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管,完善内部控制,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过程的效率及效果,防范经营风险,改善运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常设机构。审计监察部依法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必要时,可从公司相关部门临时抽调工程、技术人员等专业人员组成审计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可外聘各类专业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

第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监察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的职责包括:
(一) 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审其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促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并经济有效; (二) 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对被审计单位货币资金(尤其是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四) 对被审计单位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五) 对被审计单位供应物资采购价格情况进行审计。

(六) 定期向审计委员会递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汇报审计中的重要问题,包括重大风险披露、重大控制缺陷与改进事项、发现的舞弊情况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要或要求的其他事项;
(七)对经营活动中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有发现,予以制止。
除以上职责外,在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特殊授权下,可开展以下工作。

(八) 对被审计单位(包括内部承包经营、委托承包经营等)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九) 对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干部离职或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十)对被审计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大修理)预(概)算执行、竣工决算、工程款支付及基建工程的效果等进行审计和审查。

(十一)对被审计单位财经法纪进行审计监督。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维护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的权限包括:

(一) 有权列席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事项的会议;有权对重大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对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进行事前审计。

(二) 有权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三) 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等;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 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资产等;
(五)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建议;
(六) 有权对阻挠、妨碍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 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有权对审计查出的一般事项,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向公司领导报告;重大事项、重要事项应当报经公司领导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的审计责任
(一) 审计监察部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 (二)审计监察部对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反映或所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方式有:
(一) 线上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监察部接受审计检查; (应在指定时间内将资料通过安全的网络环境,以电子文件形式发送给审计监察部接受审计检查)
(二) 现场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程序
(一) 制定审计工作计划。

1.年度:审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2.季度:审计监察部每季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及本季度审计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3.具体审计项目: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4.审计计划的调整:根据审计工作情况的变更,需要对年度审计计划进行调整时,需要报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整。需要调整年度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 审计工作中发现需要深入审计的问题时,深入审计可能影响其它审计工作的完成情况的;
② 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或管理层提出临时增加专项审计工作的。

(二) 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监察部在实施现场审计三日前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类型、方式和时间;
(三) 成立审计小组。审计监察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四) 实施审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五) 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如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等,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实施后,审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在结束现场审计十五日内提出审计报告。

(六) 做出审计决定。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公司。审计监察部需将经公司领导批准的含有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公司领导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
(七)后续审计。审计监察部应当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特殊情况下有限期整改要求的,在规定期限内复查,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第五章 涉及披露事项的审查、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审计事项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做好纸质资料的装订、归档及电子资料的归档工作,审计档案管理遵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奖励
(一) 审计人员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或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 审计监察部在工作中发现执行内控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可以向公司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三) 对揭发、检举、提供有效审计线索的人员,可以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处罚
(一) 审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审计监察部对以下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拒不改正的,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2.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3.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4.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6.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之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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