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服务(002188):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7月修订)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举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数可以集中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数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含职工代表董事)。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当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 对累积投票的具体行使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候选人当选要求等做出解释和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八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具体操作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九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投票方式: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五)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二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人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 举。 (三)如果在股东会上得票的董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本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超过”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拟订,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