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浦钛业(000545):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时间:2025年07月15日 10:21:06 中财网
原标题:金浦钛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南京恒誉泰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统称“交易对方”)持有的南京利德东方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东方”、“标的资产”)100%股权并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为依法设立和存续的有限公司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本次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企业股权,交易对方合法持有利德东方100%股权,利德东方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利德东方 51%股权尚未解除质押,南京金浦东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将在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交割前或上市公司要求的更早时间解除上述股权质押,除前述情况外,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拟购买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3、本次交易完成后,利德东方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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