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宇顺(00228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 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电子”、“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三个公司以下统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情况如下: 一、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聘请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深圳正一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备考审阅机构。 3、聘请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4、聘请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以上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 基于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为境外主体,公司间接有偿聘请观韬律师事务所(香港)、BVI律师和开曼律师对交易对方主体资质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除此之外,本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行为,符合法律、 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除按上述情形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审阅机构、评估机构、境外律师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朱 彤 田 霈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7月 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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