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宇顺(002289):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经审核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六条所列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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