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富科技(300134):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时间:2025年07月15日 09:56:00 中财网
原标题:大富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修订)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3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5
第六章 附则 ....................................................................................................................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并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代表董事会行使对管理层的经营情况、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包括主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最低人数时,在董事会候补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三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清点并宣布,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公司审计部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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